京政发[199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现将《军地共同维护首都秩序和军队声誉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军地共同维护首都秩序和军队声誉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地协作的指示精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维护首都秩序和军队声誉、军人权益,制订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军地协作制度
(一)北京卫戍司令部负责首都地区警备工作。主要是对首都地区军人、军车在营区以外的活动实施纪律监督,维护军民军纪,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维护军队声誉和军人合法权益;协助地方有关部门查处假冒军人等违法活动,组织协调驻军维护社会治安、参加重大集会等活动。根据军地司法管辖权限,协调军地有关部门查处军人、军车在营区以外发生的违章、违纪或违法问题。
(二)首都驻军在警备工作方面应自觉服从北京卫戍司令部的领导。京外部队在京开设各种机构均须在北京卫戍司令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驻京各部队应教育所属人员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北京市的各项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尊重地方党政机关,爱护人民群众,积极参加首都“两个文明”建设,自觉维护首都秩序和军队声誉。对外出军人、军车发生的违章、违纪或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并向北京卫戍司令部反馈结果。
(三)本市各级政府要积极关心军队建设、维护军队声誉和军人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军地协调有关事宜,并按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军地互涉案件,查处假冒军人、伪造军车牌照或假冒军事单位等违法犯罪问题,制止和纠正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暂扣违法的外出军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制止和纠正军车交通违章,处理涉及军队的交通事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假借军队名称从事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民政、铁路部门负责做好新老兵转运接待工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园林等部门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工作范围内的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的行为;北京海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军队部门开展打私工作。
(四)首都驻军军民军纪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驻军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卫戍司令部。
(五)首都驻军营区内管理工作由驻军单位按系统组织实施。地方有关部门因查处案件等特殊工作需要进入部队营院,由北京卫戍司令部负责协调。
(六)悬挂“警备纠察”标志牌的车辆属警备执勤特种车辆,持有“警备纠察证”的军人是警备人员,地方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为其执行勤务提供方便。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允许执勤车辆在执行勤务时就近停车;当军人在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时,允许警备人员凭证件进入上述场所执行勤务。
二、加强军民军纪监督管理,维护军队形象和社会治安
(一)北京卫戍司令部统一设立军风军纪纠察站,对外出军人遵章守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教育和收容处理违法违纪的外出军人。
(二)警备执勤人员在执勤中,发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威胁时,应当积极救助;发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发现被通缉、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员,应将其押送公安机关。
(三)地方有关单位发现军人在营区外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移交北京卫戍司令部收容处理。
(四)军人与地方人员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的纠纷时,北京卫戍司令部应协同地方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减少不良影响,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北京卫戍司令部在每年新兵入伍和老兵退伍期间,可派遣兵力驻站执勤,加强军风军纪检查监督,协助民政、铁路等部门维护车站秩序。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执勤部队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加强军车监督管理,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一)北京卫戍司令部统一组织协调首都驻军参加本市开展的安全行车活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首都交通安全秩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下,设立军车检查站,对外出军车及其驾驶人员进行检查纠察,并负责收容处理严重违章违纪的驾驶人员;参加市政府组织召开的交通安全会议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参照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办法,协调驻军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军车违章和交通事故,督促驻军单位对肇事者作出处理并反馈结果;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受地方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定工作。
(二)驻军各单位应教育所属人员严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和警备执勤人员的检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驻军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车辆需在市区编队通行时,主办单位应提前通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保障。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军车驾驶员应依法予以纠正处理,一般不扣留其车辆和证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必要时向北京卫戍司令部通报情况,北京卫戍司令部负责督促处理并反馈结果。对肇事逃逸、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人员及车辆牌号应及时通报北京卫戍司令部,同时按交通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四)军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交通法规进行处理,北京卫戍司令部协助。依法应吊销驾驶证的,交由北京卫戍司令部督促执行;军人因交通肇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处罚建议或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副本)一并移送北京卫戍司令部督促处理。对军车交通事故处理或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
(五)军队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警灯装置,要符合并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乱装、乱用警灯警报装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北京卫戍司令部予以查处收缴。
(六)凡发现军人驾驶涉嫌走私和假冒的车辆,北京卫戍司令部负责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维护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帮助过往军人解决困难
(一)驻军各单位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发现利用军旗、军徽、军人肖像做广告或者装饰,仿制或者出售现行军服及专用标志,传播有损军队、军人形象或者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在旅游或服务场所以现行军服和军衔等专用标志作道具拍摄影像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同时通报北京卫戍司令部并协助查处。
(二)北京卫戍司令部负责代管过往军人请求代管的武器、弹药、秘密文件和贵重物品。如发生被抢劫、盗窃、诈骗或遗失时,由北京卫戍司令部协同公安部门侦破查处。
(三)军地双方在处理军人违法违纪问题时,应疏散围观群众,不得随意撕扯军衔等专用标志。发现军人遭受不法伤害、扣押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人员均应立即予以制止,并通报北京卫戍司令部与有关部门交涉查处。
(四)遇有过往军人因路费不足要求帮助、危重疾病需要诊治或收留看护等情况,军地有关单位均应尽力帮助,并及时交由北京卫戍司令部处理。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打击假冒军人犯罪活动
(一)北京卫戍司令部负责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冒充军人、军事单位或伪造军车牌照的违法犯罪问题。涉及驻军单位、人员的走私问题,由北京卫戍司令部协助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
(二)驻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军车号牌、军人证件、服装服饰以及公文、印章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严防不法分子渗透到部队内部、打着部队旗号实施犯罪活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军队发现假冒军人应及时移交地方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