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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8〕7号
  2. [发布日期] 1998-05-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八达岭高速公路(昌平至八达岭段)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通知

京政发[199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在利用贷款建设的八达岭高速公路(昌平至八达岭段,以下简称北段)设置八达岭高速公路居庸关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和八达岭高速公路陈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匝道收费站),对过往八达岭高速公路(北段)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八达岭高速公路居庸关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和八达岭高速公路陈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由市交通局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标志、统一名称和编号,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

  二、通行费征收标准:

  (一)对在八达岭高速公路(北段)上行驶的车辆,实行按通行次数收费。

  (二)八达岭高速公路居庸关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每辆每次通行,小型车为10元、中型车为20元、大型车为30元、重型车为50元。

  (三)八达岭高速公路陈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每辆每次通行,小型车为2元、中型车为5元、大型车为10元、重型车为10元。

  三、收费范围:对在八达岭高速公路(北段)行驶的车辆,除军用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并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车辆以外,一律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征收通行费。

  四、上述收费站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车型划分标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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