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裁减非常设机构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有关部门对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进行了调查清理并提出了调整方案。市政府1998年第2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此次清理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74个,撤销的92个,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32个。
二、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如需对其机构成员进行调整,要于3月底前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决定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要尽快做好有关清理移交工作;对于市政府决定不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再兼任其机构领导职务,财政部门不单独划拨经费。
三、今后,凡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内或可以确定由某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可以由部门联席会议解决的问题,不再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确需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的,应按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管理规定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一、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委承担;
北京市贯彻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计委承担;
北京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计委承担;
北京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计委负责;
北京市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计委承担;
北京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计委承担;
北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计委、市商委承担;
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部市共建电子城发展首都电子信息产业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北京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市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市市属高等院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市市属高校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市教育法律法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市教委代管;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教委承担;
北京高校建房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教委、市建委承担;
北京市迎接建国50周年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建委承担;
北京西客站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北京西客站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建委承担;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建委、市房地局承担;
北京市迎接建国50周年整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委承担;
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市政管委承担;
北京市科技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委承担;
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委承担;
北京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委承担;
北京市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委承担;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计生委承担;
北京市密云水库周边地区移民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农林办、市水利局承担;
北京市“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农林办、市商委承担;
北京朝阳口岸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口岸办、市对外经贸委承担;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房改办承担;
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承担;
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干局承担;
北京市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监察局承担;
北京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局承担;
北京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
北京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统计局承担;
北京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
北京市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房地局承担;
北京市天然气工程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市政管委、市公用局承担;
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环保局承担;
石景山地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环保局承担;
北京市山区综合开发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林业局承担;
北京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林业局承担;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承担;
北京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承担;
北京市文物古迹保护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文物局承担;
北京市卫生防病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
北京、内蒙古、河北、山西四省市自治区鼠疫联防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
北京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
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市卫生局单设办事机构;
北京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北京市计算机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北京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北京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北京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承担;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消防局承担;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无线电管理局承担;
北京市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承担;
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办公室承担;
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与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工作由首都城市综合整治办(首都精神文明办)承担;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残联承担;
北京市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协办承担;
圆明园遗址保护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海淀区承担;
北京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北京卫戍区承担;
北京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北京卫戍区承担;
将北京市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北京地区电网建设协调小组、北京市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领导小组合并为北京市电力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北京供电局承担;
将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北京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合并为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建委承担;
此外,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保留名义,与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二、撤销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撤销北京市资金平衡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计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电力资金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计委承租;
撤销北京市证券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体改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汽车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经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医药市场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经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经委承担;
撤销北京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经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春运及民工有序流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经委、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经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教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教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教委、北京卫戍区承担;
撤销北京市CIMS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科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工作改由市科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星火计划办公室,工作改由市科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建委、市监察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建委、市房地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建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发展建材工业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建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市政管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安全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市政管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加快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对外经贸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改由市对外经贸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涉外经济立法规划协调小组,工作改由市对外经贸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实施国际经贸人才培训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对外经贸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对外经贸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盐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商委承担;
撤销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及绿色食品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政府农林办承担;
撤销北京市“三高”农业示范区和商品粮大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政府农林办承担;
撤销北京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房地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土地有偿使用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房地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工作改由市劳动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清理检查“小金库”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财政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人事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防治传染病、地方病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卫生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工作改由市卫生局承担;
撤销北京厂矿企业高校医疗卫生管理委员会,工作改由市卫生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灭鼠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卫生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公安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民政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民政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治沙及太行山绿化工程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林业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农业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水利建设总指挥部,工作改由市水利局承担;
撤销东北三场归队职工子女回京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监狱管理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北京海关承担;
撤销北京市引进台资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台办承担;
撤销北京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工作改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市人防办承担;
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承担;
撤销北京市农业与农村资源区划委员会,工作改由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承担;
撤销北京市农口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城乡经济信息中心承担;
撤销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地名志》编纂委员会,工作改由市规划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矿产资源委员会,工作改由市地矿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首都精神文明办、市监察局承担;
撤销北京市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承担;
撤销北京市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工作改由北京市纠风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撤销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改由联席会议协调;
撤销北京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乙烯工程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以劳养武工作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城近郊区第三产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流动人口调查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信用评级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商品交易所管理委员会;
撤销北京市《劳动法》宣传贯彻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世界银行贷款北京环境项目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住房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1997年整顿地方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撤销1997年北京市外来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第三次工业普查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清理基金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边贸协调小组;
撤销北京市发展连锁商业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国有定点粮店工作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旅游厕所建设领导协调小组;
撤销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饲料工业办公室;
撤销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基本农田划定领导小组;
撤销西藏大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
撤销北京市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
撤销北京市西北三环改造工程总指挥部;
三、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北京市引潮入城工程指挥部;
北京市城市水系治理工程指挥部;
白河绿化工程指挥部;
朝阳区东南部工业区绿化指挥部;
康庄绿化工程指挥部;
密云水库安全加固工程领导小组;
朝阳公园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北京市地铁工程建设总指挥部;
北京市机场路至京津塘路联络线工程指挥部;
北京市八达岭高速公路工程指挥部;
北京市邮电建设指挥部;
北京市地铁五号线建设及沿线物业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北京市第九水厂三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北京市平安大街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北京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
北京市望京新城建设领导小组;
北京东方广场工程建设指挥部;
北京市高校建房资金管理委员会;
京唐港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北京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夏商周断代工程北京市辅助领导小组;
北京市严防网幕毛虫指挥部;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
首都机场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首都机场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食品工业办公室;
北京市防震减灾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