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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6〕32号
  2. [发布日期] 1996-11-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八达岭高速公路(京昌段)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通知

京政发[1996]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八达岭高速公路(京昌段)是本市“九五”规划中的重点工程,南起马甸立交桥,北至昌平西关环岛,全长31.2公里。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及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尽快偿还贷款,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八达岭高速公路(京昌段)通行费收费站,由市交通局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标志、统一名称和编号,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八达岭高速公路清河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该收费站为主收费站。同时,设置6处匝道收费站:八达岭高速公路北沙滩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八达岭高速公路清河北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八达岭高速公路西三旗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八达岭高速公路辛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八达岭高速公路路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八达岭高速公路百葛车辆通行费收费站。

    二、对在八达岭高速公路(京昌段)上行驶的车辆,实行按次收费。出京方向车辆,在进口处收费;进京方向车辆,在出口处收费。

    三、通行费征收标准;八达岭高速公路(京昌段)全程每次征收通行费,小型车为10元、中型车为20元、大型车为30元、重型车为50元。

    对区段行驶的车辆适当予以核减。各种车型的划分标准和各种车型区段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收费范围:凡在八达岭高速公路(京昌段)行驶的车辆,除军用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并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车辆以外,一律按本通知的收费办法及标准征收通行费。

    五、本通知自1996年11月15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一、八达岭高速公路(京昌段)征收车辆通行费车型

            划分标准

        二、八达岭高速公路(京昌段)各收费站征收车辆通

            行费收费标准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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