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7]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今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本市大检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严肃财经法纪,平衡财政预算,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从目前情况看,经济领域中偷税骗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乱涨价乱收费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仍然存在,有的还很严重。为此。国务院决定,1997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房度重视大检查工作,充分认识大检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大检查工作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及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经济秩序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法,扎扎实实地搞好大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大检查伪范围是本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大检查的重点是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通知》确定的九类检查重点,对企业和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三、检查的时限和步骤。大检查从1997年10月中旬开始,到1998年春节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6年和1997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大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审计局以及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检查组,有重点地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抽调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
四、查处原则。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大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依据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各级公安、检察和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区、县和各部门要选择一些典型违法违纪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广大群众,推动大检查工作的开展。同时,要针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应。
五、组织领导。大检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及区、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各级财政、国税、地说、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大检查领导小组,调整、充实领导小组人员,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在1998年2月底前向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总结报告,并由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1997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1997年大检查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二、检查时限。大检查从1997年10月开始,到1998年春节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6年和1997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骤。这次大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在所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40%;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重点。(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二)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三)各级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四)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五)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如款的部门和单位;(六)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大;问题较多,经过近两年专项检查仍不认真进行纠正的部门和单位;(七)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八)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这次大检查继续授权地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对于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大检查进行清理,催收入库。
五、查处原则。大检查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各级公安、检察和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选择一些典型违法违纪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大检查查出的各项应缴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及时足额地优先缴入国库,如有拒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对投扣缴。
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缴税款,必须立即上交国库,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组织领导。大检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要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大检查中,要重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作用。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有重点地分赴一些地区督促、推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要相应组派大检查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
七、具体实施。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