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本届政府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做好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提高市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二)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处理。
(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由市长签署。
(四)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或者受市长的委托,协助市长做好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受市长委托,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并可以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五)市长出国访问和离京工作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发扬民主,依法治市,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作用;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自觉遵纪守法,接受监督,保持清正廉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克服官僚主义,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会议制度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请区、县长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有关部委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大工作;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以请与会议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以及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或者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审议确定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讨论制定市政府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和重大用地的事项;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以请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星期四下午为例会时间)。其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和决定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协调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四)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组成。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星期一上午为例会时间)。其主要任务是:讨论并研究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或者比较紧急的事项。
(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或者由其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六)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承办,每次会议均作记录并印发纪要。会议纪要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并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签发。
(八)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三、文件审批制度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其有关规定,并按照市长、副市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含电报)的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市属机构)对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要经过协商、协调和认真审核;除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直接报送的外,均统一经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凡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协调有关方面意见的,一般先送分管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形成处理意见后,再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的文件,应事先经过协调。
(四)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并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行政规章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事项,或者需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其文稿进行审核后,提出是否发文的意见,按规定程序进审报批。
(六)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属于重大事项,报市政府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签发。
(七)凡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文件,报送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报送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签发。
(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文件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圈阅应当视为同意;签署文件应当使用钢笔或者毛笔。
(九)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本市贯彻执行的事项,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贯彻执行的事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映。
(十)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其各部门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中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
四、坚持市政府工作“年初布置,年中检查,年末总结”的制度
市政府在年中、年底召开会议,听取市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检查为群众所办实事和市政府“折子工程”完成情况,总结上半年或者本年度工作,部署下半年或者下年度工作。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制度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合市属机构)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等,要严格掌握,履行报批手续。
(一)要精简会议,减少领导同志过多的事务性活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合市属机构)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均应当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被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一至两位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二)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或者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需要报道的,必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六、出访及出席外事活动制度
(一)外事出访。市政府外办统一承办市级领导出访事宜。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办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并市长和市委书记审核后,送中央有关外事部门会签,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者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局级领导干部出访(包括办理因公赴香港通行证),先由市政府外办、市外经贸委、市科委和首钢总公司按其业务分工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连同局级干部所在的出访团组一并报市政府外办审核,并由市政府外办按规定程序报送市领导审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市属机构)的行政局级领导干部出访,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正职的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职的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
(二)外事活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市属机构)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参加的,均由其局级单位书面报市政府外办统一安排。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市属机构)不要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收到请柬时,转交市政府外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出差(出访)、休养的请假报告制度
(一)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离京出差(出访)、休养,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
上述领导同志出差(出访)、休养回京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二)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各区、县长和市政府各委、办主任离京出差(出访)、休养,本人应当事前直接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各委、办副主任、各局局长和总公司经理离京出差(出访)、休养,本人事前应当直接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
上述同志因公外出回京后,应当向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如有比较重大的问题,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八、坚持党组会议制度
为加强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保证党中央及市委各项决策的贯彻执行,要坚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市政府党组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中的党员组成。党组会议根指需要不定期召开。
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除市政府党组成员参加外,可以吸收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