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8〕9号
  2. [发布日期] 1998-05-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京政发[199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速本市道路建设,改善交通状况,提高通行能力,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市政府决定,自1998年6月1日起,调整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的收费额,客、货车每月每吨22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按营运收入总额计征的收费率为15%。

  三、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及摩托车收费标准不作调整。

  四、对清洁车、医疗、环保、公安、司法部门专用车、军用车等车辆接交通部、本市有关规定减免养路费征收费额。

  五、取消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工本费、货物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工本费、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强制收取的养路费凭证塑封费等收费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