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速本市道路建设,改善交通状况,提高通行能力,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市政府决定,自1998年6月1日起,调整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的收费额,客、货车每月每吨22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按营运收入总额计征的收费率为15%。
三、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及摩托车收费标准不作调整。
四、对清洁车、医疗、环保、公安、司法部门专用车、军用车等车辆接交通部、本市有关规定减免养路费征收费额。
五、取消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工本费、货物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工本费、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强制收取的养路费凭证塑封费等收费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