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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9〕26号
  2. [发布日期] 1999-09-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发[199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对外开放的精神,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本市利用外资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将区、县政府审批非限制性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权限扩大到1000万美元。

  二、将区、县政府审批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合同、章程权限扩大到1000万美元。

  三、区、县政府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市政府委托区、县政府对其审批权限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其审批权限内批准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代为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市对外经贸委统一编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码,并负责制订、组织实施委托区、县政府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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