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8]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精神,今年本市城镇退役士兵的数额将大幅度增加。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今年接收的对象为:
(一)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满13岁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
(三)编制调整单位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
(四)编制调整单位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
二、接收时间
撤销和改编部队退役士兵的接收时间截止到1998年12月15日;正常退役义务兵的接收时间从1998年12月1日开始,截止到1999年1月中旬。边远地区退役士兵的接收时间可适当延长。转业志愿兵的接收时间截止到1999年5月底。
退役证件签发时间,义务兵统一填写1998年12月1日,志愿兵统一填写1999年4月1日。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返乡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返乡运送工作的领导。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海淀区、丰台区政府要组建接待领导小组,做好北京站、北京北站、北京南站、北京西站、丰台站及市军供站运送退役士兵的工作。驻京各部队要严格按照规定制定退役士兵始乘和中转计划,并积极与交通沿线军交运输部门协调配合,严密组织实施;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行李点验制度;要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送兵干部,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管理工作。军交运输部门在做好计划协调的同时,要加强现场组织和指挥调度。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切实做到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妥善安排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食宿、医疗和短途运送等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回家乡。
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斗争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明确退伍安置对于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教育各单位自觉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强对已接收未安置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要建立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采取集中教育、参观访问、听典型事迹报告等多种形式,过好组织生活。要通过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增强退役士兵的创业意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顾全大局,服从政府的安排。
五、努力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央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
(一)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范围制定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并于1999年2月底以前下达。市劳动局负责制定市属企业的安置计划;市人事局负责制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
分配给其他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下达。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用人单位需招工的,应优先接收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或不完成安置计划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确因特殊原因完不成当年安置计划的,经报请原计划下达单位同意,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三)要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范围。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区、县政府要给予鼓励,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退役士兵入伍前有正式工作的,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五)妥善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交接安置工作。
要切实关心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对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帮助解决。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把农村退役士兵推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对以退役士兵为主体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地政府要给予优惠政策。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