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七五”、“八五”期问.本市机电产品有了大幅度增长,现已成为全市出口的大类产品之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本市机电产品的出口工作,鼓励企业不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出口机电产品实行财务单独核算、隶属关系归市财政局外贸分局管理、所得税上缴市财政局外贸分局的国有企业,其机电产品出口上缴的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具体办法由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二、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口的机电产品给予优先退税。根据不同情况,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机电产品实行免税、抵税、退税。具体办法由市税务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另行下达。
三、从1997年起,对具有自营出口权并在年终考核结果为盈利的地方国有企业,按其机电产品出口额比上年增加部分,给予出口企业经营者特殊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增长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元。
四、对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市技术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投资规模。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口产品技改项目优先安排贷款。市政府每年从安排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五、国家用于支持本市机电产品出口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和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优先用于机电产品出口基地、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及其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科研、开发项目。
六、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料技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研究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七、有关银行对机电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予以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金保函不需资产抵押。
八、市财政每年从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安排25%的资金建立机电产品出口周转金,用于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其中5%用于市场开发等。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和具备自营进出口条件的一般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十、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出口创汇额逾1000万美元的国有工业企业和国有股本逾50%的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工业企业,享有进出口的经营权、连续两年年出口创汇额逾1亿美元、具有相当规模的国有外贸、工贸公司,经市政府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享有一定的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外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十一、凡年自营出口在1000万美元以上和固定资产净值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自营进出口企业或企业集团,可经营同类相关及配套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需开展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同时,有关部门要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的审批手续。
十二、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且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良好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向海关申请“通关优惠企业”待遇,经海关审核批准后,该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享受通关优惠政策。
十三、凡经营加工贸易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
十四、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安全、质量等国际标准认证工作。
十五、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能源动力、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优先给予保证。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