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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7〕3号
  2. [发布日期] 1997-01-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本市成品油市场价格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199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柴油市场价格整顿柴油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6]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稳定本市成品油特别是柴油的市场价格,继续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及市物价局制定的各类成品油批发及零售价格(京价工字[1996]第453号),确保本市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二、市计委要组织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及本市各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动员各方面力量,千方百计组织货源,当前要特别做好低凝点柴油货源的落实工作。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努力增加市场的有效供给,以保证本市成品油市场供应的基本稳定。

    三、认真安排好本市成品油市场供应。根据成品油特别是低凝点柴油供应偏紧及货源的实际落实情况,各有关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精心安排好本市1997年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工作,特别要优先保证公交、环卫、公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驻华使领馆等重点部门行业和单位的用油需要,切实做到不脱销、不断档。如遇紧急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市政府有权对本市社会批发经营单位的库存油源进行统一调拨、统一供应。各有关行业要切实改善经营管理,节能降耗,努力消化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的影响。

    四、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的规定,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质量”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销售经营活动。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国家定价,囤积居奇,加价倒卖等扰乱市场、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或取消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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