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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7〕23号
  2. [发布日期] 1997-08-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李敏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京政发[1997]23号


李敏,男,47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68年6月参加工作,1971年3月入党,原任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第三局政委、党委书记(副局级)。

    李敏在1992年夏季至1994年6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物,以人民币计共92.77万元。

    李敏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多次收受巨额贿赂,性质恶劣,严重触犯了刑律。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李敏开除公职处分。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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