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7〕28号
  2. [发布日期] 1997-08-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刘歧开除处分的决定

京政发[1997]28号

 

    刘歧,男,53岁,回族,大学文化程度,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74年7月入党,原任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正局级)。

    刘歧在1994年1月至1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款58.87万元。

    刘歧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受巨额贿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触犯了刑律。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刘歧开除处分。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