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7]28号
刘歧,男,53岁,回族,大学文化程度,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74年7月入党,原任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正局级)。
刘歧在1994年1月至1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款58.87万元。
刘歧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受巨额贿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触犯了刑律。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刘歧开除处分。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刘歧开除处分的决定
京政发[1997]28号
刘歧,男,53岁,回族,大学文化程度,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74年7月入党,原任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正局级)。
刘歧在1994年1月至1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款58.87万元。
刘歧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受巨额贿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触犯了刑律。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刘歧开除处分。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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