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近年来,本市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大幅度增加,对支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预算外资金收支无序和管理失控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助长了如正之风。这些问题不仅给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造成危害,而具直接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清理检查工作作为整顿财经秩序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深入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
本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为了加强对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北京市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也要采取措施,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清理检查对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和参与清理检查工作。
二、清理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本市清理检查从1996年5月初开始,到9月中旬结束。检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 5月初至6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清自查自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帮助,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
第二阶段:从6月16日至9月1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市及区、县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要在各单位自清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精心制定重点检查实施方案,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并组织力量,采取交叉检查、抽查或复查等形式,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自清自查自纠(包括重点检查)的情况进行巡视和督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9月15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于9月2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
三、严格政策界限,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清理检查出来的违法乱纪问题,要严格按照清理检查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对违法乱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自清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予以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自清自查敷衍了事而被重点清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情节严重、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北京市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金人庆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袁振宇 市计委主任
孙家骐 市财政局局长
吕玉东 市监察局局长
翟鸿祥 市审计局局长
李加里 市物价局局长
卢学勇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成 员:王晓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仁根 市监察局副局长
齐国生 市审计局副局长
马毅民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杨晓超 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春明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书副行长
杨思磊 市物价检查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晓明同志兼任。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四月七日
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下同)大幅度增加。预算外资金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愈来愈突出。主要是:一些地区、部门弄虚作假大量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立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及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预算外资金收支混乱,滥发钱物、挥霍浪费、投机牟利、搞计划外投资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或贪污私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膨胀,而且助长不正之风,滋生腐败;因此,必须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今年要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清理检查,是整顿财经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清理检查,要坚决惩治和纠正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强化监督稽核机制,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好预算内外的综合财力。
二、清理检查时间从今年5月开始,到9月中旬基本结束。重点检查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违法乱纪问题:(一)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二)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三)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四)擅自设立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进行集资;(五)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六)需要重点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三、凡是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地区、部门及单位,都要对这些收入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清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大或管理使用上问题比较多的地区、部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重点清查。
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重点清查,由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
四、对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在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并上缴上一级财政。对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或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收缴国库或划拨财政专户。对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项目收费标准、违反规定集资的,要责令其立即取消或纠正,并收缴其非法所得;对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依照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对上述违法乱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负责人和部门、单位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地区、部门和单位自清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予以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自清自查敷衍了事而被重点清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情节严重、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理。
五、这次清理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各级纪检和司法机关应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有关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制定。
六、清理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书面报告,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