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6〕14号
  2. [发布日期] 1996-06-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6]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范围和内容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范围是本市所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内容,是在全面检查执行国家及本市财政、税务、财务、会计等法规、规章情况的基础上,除国务院已明确规定的以外本市还要从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整顿:会计核算应当建帐但没有建帐,或者建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的;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或者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设假帐、报假决算的;隐瞒真实财务状况,虚盈实亏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铺摊子的;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帐户,逃避国家预算监督,修建楼、堂、馆、所,违反控购纪律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对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知情不报,或者共同作弊、编造假审计报告的;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提高成本和费用开支标准,截留应当上交国家收入的;违反发货票管理规定,私自印制、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或者倒买倒卖发票,从中偷税、逃税、骗税,损害国家利益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帐外设帐,进行帐外高利吸储、放贷的;单位领导人或其他人员违反《会计法》,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或者变相采取手段,将坚持原则的会计调离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无《会计证》上岗,会计岗位责任制、内部稽核制度、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制度不健全的;各区县、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整顿的其他问题。

    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基本方法和工作步骤

    整顿本市会计工作秩序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采取单位自我检查和区、县政府及各部门组织重点检查的方法,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整顿的基础上,各区、县及各部门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在整顿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自1996年6月起至12月底结束。整顿工作分为3个阶段:6月至8月底为单位自查阶段;9月至10月底为各区、县和各部门组织重点检查阶段;11月至12月底为总结整改阶段。

    三、加强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一)为加强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1996年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金人庆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计委主任袁振宇、市财政局局长孙家骐、市国税局局长孙志强、市审计局局长翟鸿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纪平同志担任;成员有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市政管委、市教委、市政府农林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士松同志担任。整顿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下发。

    (二)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会计法》和其他财政、财务会计等法规、规定,积极开展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和教育各级领导同志和广大财务会计人员提高对依法做好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投入到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中来;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请各新闻单位结合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进程,选择重大典型案例,适时进行报道。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对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并自行纠正的,可酌情从宽处理,一般不予处罚。对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对在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一律按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调整帐目,健全制度;对因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的单位罚款,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责任人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对有问题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被查单位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查单位必须执行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阻碍、破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或者对检查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明,从严处理。

    (四)认真做好验收和整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中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使之成为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的组成部分。要严格验收标准,认真组织验收,防止走过场。

    (五)各区、县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文件和本通知要求,于12月底之前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措施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