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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8〕24号
  2. [发布日期] 1998-12-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告

京政发[1998]24号

  今年以来,本市为控制大气污染,采取了多项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大气污染仍有加重的趋势。如不采取断然措施,首都大气环境质量将进一步恶化。对此,经国务院批准,市政府决定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加大推广使用低硫低灰份优质煤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检查锅炉用煤,对于销售和使用超标煤(含硫量大于0.5%,含灰量大于10%)的单位和用户,依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等有关法规及本规定,从严处罚。

  二、三环路以内所有餐饮业的炉灶和各单位的茶炉、大灶,凡是燃煤的,一律改用清洁燃料,并不准再建新的燃煤设施。凡处于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地区的单位,1999年2月15日以前必须改用管道燃气;处于不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地区的单位,1999年2月15日前必须改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清洁燃料。改气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消防规范的要求,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对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等有关法规及本规定,由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燃煤炉灶或停业。

  三、规划四环路以内工地、仓库的燃煤茶炉、大灶,在1999年2月15日前一律改用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并不准再建新的燃煤设施。对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燃煤茶炉、大灶。

  四、加速无燃煤区建设,并逐步扩大范围,落实用气计划,不断减少燃煤取暖锅炉数量。

  五、由市综合整治办牵头,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环卫局以及各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本规定,1998年底前取缔三环路以内(含道路两侧)的露天烧烤。

  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辆。1999年1月15日前要报废超过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的机动车,按照规定更新报废出租汽车。报废车辆一律集中处理,不得出售、转让。

  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领先经环保部门进行尾气排放监测,确认达标的,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发动机功率测试,确认合格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方可办理延缓报废手续。准于延缓报废的机动车,每3个月须由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发动机功率及安全技术性能监测,符合标准的,方可继续上路行驶。不按规定接受监测的,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强制报废。

  七、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检查。对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和车辆号牌1个月;出租汽车尾气排放超标的,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本规定,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同时暂扣营运证件,并要求车辆所有者限期治理。经治理尾气排放仍超标的机动车,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强制报废。

  八、严格监测进(过)京机动车尾气排放。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尾气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的外地机动车,不发进京证。对无进京证进入本市的外地机动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九、重新制定规划四环路内货运机动车禁止行驶的线路方案,扩大货运机动车白天禁行范围。

  十、本市公交、环卫系统要每天检查所属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情况,超标的一律停驶。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在京销售机动车的汽车制造厂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机动车尾气治理厂点,承担机动车尾气治理任务。凡行驶2年或5万公里以内的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均由该车制造厂家负责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对拒不承担尾气治理任务的汽车制造厂由市环保局收回其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停止其在京销售机动车。

  十二、全市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1998年底前均要配备汽车尾气监测仪,并免费监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由市环保局驻在员监管或确认。维修机动车发动机时,必须保证尾气排放达标,并将监测结果通知车主。对维修后不监测尾气排放的,依据《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本规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并从重处以罚款。

  十三、自1999年1月1日起,凡符合《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及使用合格清洁燃料的机动车,由市环保局负责颁发绿色环保标志,并贴在指定部位。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应共同加强对空气质量和气象的监测、预测,做好空气污染预测、警报工作。

  根据国际惯例,近期本市将制定大气污染警报限值。当大气质量超过警报限值时,市政府将根据情况决定停驶部分未贴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督促实施。

  十四、加强对施工工地的扬尘管理。工地要采取围挡、路面硬化、洒水、密闭运输、防治料堆扬尘等措施。对环保本达标的工地,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由市建委责令其停工整顿。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大检查道路遗撒的力度,对造成道路遗撒的单位,除限期清扫外,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并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

  十五、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监督机扫清洁车按操作规程使用,要充分利用所属洒水车,在保证冬季道路不结冰的前提下,尽量扩大道路喷洒范围。

  十六、各区、县被拉要加强对所辖地区料堆、煤堆、灰堆防尘措施的监督检查,防治地面扬尘。

  十七、1999年国庆节前完成规划三环路内道路及规划四环路内已建成道路、裸露地面的绿化和铺装。由市园林局、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督促和组织实施。

  十八、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对不执行市政府紧急措施和未按职责完成规定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担负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单位都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不执行紧急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法,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对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还要依法从严处罚。

  控制大气污染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艰巨,需要全市范围内所有单位,特别是中央在京单位的支持和参与。各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地落实紧急措施中所规定的事项,为保护首都大气环境,造福人民作出贡献。

  特此通告。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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