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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6〕18号
  2. [发布日期] 1996-06-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单位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1996]131号)的精神,本市基本单位普查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内所有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中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以及这些法人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产业活动单位。

    基本单位普查的内容是: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名称、通讯号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单位的主要属性,包括主管部门、行业类别、经济类型、隶属关系、企业、事业机关划分等;单位的基本经济活动,包括从业人员、企业实收资本、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营业收入、开业时间、营业状态等;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和活动场所情况;单位的其他信息,包括执行会计制度种类、法人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数和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情况等。

    二、基本单位普查的方法和工作安排

    基本单位普查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块块复核”的原则,采用直接发调查表的方式进行。按现行统计管理渠道,由各区、县统计局、市属综合部门和中央直报单位普查机构对所属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清查,并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审核、录入,然后将资料软盘报送到市统中央直属、市属、区属单位进行复核,负责上报资料的审核、录入,并将本行政区内审核后的全部资料软盘报市统计局。

    基本单位普查工作从1996年6月开始至1997年7月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准备阶段从1996年6月至8月,主要工作包括组建普查机构、组织试点、拟定工作细则、开展宣传动员、分级开展业务培训等;登记汇总上报阶段从1996年8月至12月,主要工作包括分级布置和组织培训、基层单位填表、综合单位审核验收并进行数据处理、抽查数据处理质量、市级资料汇总等;成果开发阶段从1997年1月至7月,主要工作包括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名录库,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利用,并做好总结工作。

    基本单位普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统计局另行下发。

    三、加强对本市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为做好全市基本单位普查工作,市政府成立北京市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金人庆担任,副组长由市统计局局长范国柱担任,成员单位有市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民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总统计师侯小维担任。普查工作结束后,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文件精神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开展基本单位普查的同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计单位登记工作。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市统计局另行下发。

    (三)基本单位普查所需经费除中央补助外,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四)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统计局负责,各级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基层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如实地填报基本单位普查统计表格,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确保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国发[1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各类单位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统计调查对象逐年增多并日趋复杂。在统计总体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原有的全面统计调查体系因受到统计范围不全和统计总体不清等局限,目前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为了如实反映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变化情况,全面掌握我国基本单位的行业分布、经济类型分布、规模结构和地区分布的情况,为国家制订产业政策、调整生产力布局和规划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为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有效地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打下基础,国务院决定在1996年进行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这次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目的主要是查清全国各行业的单位底数,为观察和分析我国基本单位的地区、行业、经济类型分布与发展变化情况提供基本的统计信息。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普查对象为所有的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中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法人,以及这些法人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主要有单位的经济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员、企业规模、营业状态等各类单位的基本属性和主要标识。

    三、普查的进度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1996年12月31日。1996年12月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1997年6月以前完成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资料的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1997年年底以前建立国家、省、地(市)三级企事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

    四、普查的费用。这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五、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基本单位普查在我国尚属首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和支持。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这次普查。各类单位应严格按照普查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以确保普查的质量。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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