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5]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加强管理,从严把关。
二、1995年不再批准下列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开工,不列入年度计划:
(一)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和度假村;
(二)单位面积(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本市一般民用住宅(按2000元计算)、办公楼(按4000元计算)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
(三)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严格禁止新建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等项目。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项目。
(一)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开工,一律由国家计委审批。已报到市计委、市建委尚未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请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向国家计委申报。
(二)本市所属单位开发建设的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其项目的立项和开工由市计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余按规定执行。
(三)对于符合规定,可以继续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一次复查,特别是要加强规划的可行性研究,并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
五、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与危房改造、旧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房地产项目;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普通居民住宅;严格限制外商投资于新征地的房地产项目。中方不得为外商出资或为其境外贷款提供担保。
(二)外商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档房地产项目,由市计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三)对在国务院国发[1995]13号文件下发之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合资各方已经按规定如期、足额入资,交齐有关税费,领取了土地使用证,并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申请列入年度施工计划的,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审批。
(四)对国务院国发[1995]13号文件下发之前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坚决停工。
六、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评估及其管理工作。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用地,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市政府1993年6号令和市政府京政发[1993]3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出让土地。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期限开发建设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七、计划、建设、规划、房屋土地、审计、税务等部门以及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行开工审批制度,加强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已批准的项目,可以继续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对未按规定审批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安排贷款,市政公用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公用设施接用手续。
八、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
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
国发[199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它的兴起对于加快城市建设改造、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房地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房地产开发建设宏观管理还很薄弱,政策法规不够健全,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房地产建设规模仍然偏大,1993年全国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完成1138亿元,比1992年增加632亿元,增幅为124.9%;1994年完成1608亿元,比1993年增长41.3%,增长幅度仍然偏高。二是房地产投资结构不合理,有些地区和城市,高级写字楼、花园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项目已超过市场实际需求量,占压了资金;而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资金不足,满足不了市场需要。一部分城市还由于拆迁量过大,安置不力。造成社会问题。
根据1994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当前要进一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严格控制。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对下列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1995年不再批准立项和开工,以后也要严格控制审批:(1)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2)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3)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
严格禁止新上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等项目。
二、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以及所有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开工,由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开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以上建设规模限额均指单片开发的建设规模,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期分块等手段越权审批。
对于未按规定审批立项及开工的项目,银行不得安排贷款。对批准开工的项目,自筹资金要与银行贷款同步到位;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银行不发放贷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
三、严格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国家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银行现有的房地产贷款均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并全部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发放贷款。严禁用流动资金贷款、抵押贷款的形式和拆入资金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加强房地产项目建设周地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批准权限报批,不得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城市建设要严格控制规模,节约用地;不准利用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成片开发高档房地产项目;对出让的土地,受让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建设,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开发的要依法无偿收回;要加强出让地价管理,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提供。
五、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专项基金冶财政部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计划管理、专款专用。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的50%,其他地区土地出让收入的30%,都必须纳入地方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使用,首先用于农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其余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在财政经常性支出项下使用。
六、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旧城改造和普通居民住宅项目。对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中方不得为外商出资或为其境外贷款提供担保。
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项目,凡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不变),旅游宾馆项目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1亿美元以上的高档房地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审批。
七、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所需进口物资,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0号)的规定,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机关要从资金来源、审批程序和建设条件等方面加强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计监督,坚持开工前审计。
九、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已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国务院
199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