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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3〕36号
  2. [发布日期] 1993-08-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京政发[199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93年8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2%提高到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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