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1]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计委、市高教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对残疾学生的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的请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残疾人教育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中、高等教育,直接关系到保护残疾人权利的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残疾学生的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
1992年1月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对残疾学生的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的请示
市政府:
建国以来,我市残疾人教育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目前,全市有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20所,在53所普通小学附设培智班64个,在一些普通小学进行了盲、聋、弱智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试点,在校各类残疾少年儿童学生约7000 人。近年来,相当数量的残疾学生参加普通中、高等学校的入学考试,一部分残疾考生被录取进入普通中、高等学校学习。有关部门对残疾学生的招生和毕业分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传统错误观念的影响,以及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具体困难,致使有的残疾考生分数达到录取分数线以上,却因身有残疾等原因而未被录取,有的单位则不愿接收残疾毕业生。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对残疾学生的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请各区、县政府充分认识做好对残疾学生的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尤其是负责招生、分配工作及接收毕业生的单位,要认真执行《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招收残疾考生和接收残疾毕业生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残疾考生和毕业生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做好残疾考生的考前准备和资格审查工作。市招生办公室、市民政局、市残联要通过多种途径,对残疾学生报考志愿进行咨询指导。教育、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残疾考生的体检工作。对体检中有分歧的问题,由医疗行政部门仲裁。
三、切实做好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各中、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生活能自理、适应所报考专业学习、毕业后能从事所学专业的残疾考生,应予录取,不得拒绝接收;同时,要为残疾考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对拒绝接收残疾考生的,有关部门应予严肃处理。
四、切实做好残疾学生的毕业分配工作。教育、计划、人事、劳动、民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拒绝接收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接收。
五、要加强对残疾考生招生分配工作的管理。为掌握招生、分配工作情况,有关部门在录取、分配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对残疾学生的招生、分配工作情况分别报市招生办和市人事局。
六、教育、计划、劳动、人事、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青年的招生、分配工作的检查监督,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国家有关招生、分配规定的作法要及时纠正。有关部门要热情接待残疾学生及其亲属的来信来访,切实做好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 北京市教育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199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