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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2〕37号
  2. [发布日期] 1992-06-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邮电部关于整顿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我市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的基本状况进行了调查,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了具体整顿意见,并经市政府批准。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好各项整顿措施,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整顿工作,使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得到有效的治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服务。

  1992年6月1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邮电部

关于整顿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邮电部《关于整顿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短波无线电通信纪律松弛、秩序混乱的状况,严重干扰正常通信,涣散通信队伍,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发展下去会造成严重后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邮电部统一部署和组织下,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取缔非法组织,整顿通信秩序,严肃通信纪律,尽快改变这种混乱的状况,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创造良好的通信环境。

  国务院        

  1992年2月9日    

关于整顿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的意见

国务院: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比较混乱,违章设台、乱占频率、滥用呼号、私自联络、泄露国家秘密等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发展到一些电台工作人员成立所谓“集团”、“协会”等非法组织的严重程度。这种状况严重干扰正常通信,腐蚀、涣散通信队伍,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发展下去会造成严重后果。为了迅速扭转这种混乱局面,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正常进行,确保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建议采取果断措施,取缔非法组织,整顿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

  一、立即取缔非法组织,整顿通信队伍。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属短波电台进行一次清查,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进一步查清非法组织的活动情况、成员构成和社会背景。对非法组织要坚决取缔。对非法组织的成员要实事求是地作出分析,分别处理,属于首要分子或核心成员,要严肃处理,如果构成犯罪,要送司法机关惩处;属于一般成员,可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调离电台工作岗位;对其他违反通信纪律的人员,要批评教育,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在取缔非法组织的同时,要整顿通信队伍,普遍进行一次通信纪律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加强对电台的管理。

  二、重申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有关规定。

  (一)各类无线电台的设置和使用,必须经相应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或越权审批。未经批准设置的电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相应的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待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凡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通信、且功率在15瓦及15瓦以下的短波电一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也管理委员会审批;设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或功率在15瓦以上的短波电台,一律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在北京市设置短波电台,统一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必须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电台执照。短波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印发。

  (四)使用无线电台,必须做到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环境安全可靠,电台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遵守无线跑通信资料备案的规定,新设短波电台,要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六)无线电台的生产、销售、购置、进口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

  (七)电台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私编代密,私发电报和在机上私人通话。

  2、严禁假冒他台出联干扰正常通信。

  3、严禁明密混用,泄露国家秘密。

  4、严禁拒收、拒发、拒转工作电报,无理取闹。

  5、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妥善保管通信文件;不得在公共场所和私人通信中谈论工作秘密;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6、不得使用批准以外的呼号,频率和工作方式,不得与非核定的通信对象联络,不得利用电台收听广播和其他无线电信号,不得利用电台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无线电监测系统,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对无线电监测系统的工作给予支持。

  四、整顿短波无线电通信秩序的工作,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邮电部牵头,请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及解放军总参谋部等单位密切配合,争取在上半年基本完成。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邮电部        

  199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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