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4]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李其炎市长在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公务人员的培训,继续做好向国家公务员制度过渡的工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自1990年开始以来,收到了较好效果,并取得了一定经验。目前,对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条件已经成熟。这项工作对于自上而下形成高效能的政府工作系统,将起重要作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务求抓出成效。
1994年7月8日
关于北京市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在本市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建立起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并为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做好准备,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适当时机对区、县以及乡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要求,现将对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目的与任务
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特点和本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需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通用知识和基本能力的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组织管理能力,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以适应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于1996年底基本学完规定的全部培训内容。
二、内容与对象
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内容是根据人事部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要求和区、县国家行政机关的实际需要确定的。主要学习行政管理、行政公文写作、经济知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和区(县)情等方面的内容。
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对象是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全体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
区、县人事局是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市人事局对培训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区、县人事局负责组织和具体规划本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培训规划、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认定承担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指导、监督各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师资培训;提供培训服务;编写区(县)情;评估培训质量;建立培训工作档案;颁发培训证书。
区、县各国家行政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制订本单位培训实施计划,并根据区、县人事局的统一安排,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受区、县人事局委托的各类培训机构负责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区、县人事局的要求组织有关学科的教师参加各类师资培训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教学科研,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四、组织实施
(一)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从1994年第三季度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二)区(县)委管理的行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区、县人事局应主动与区(县)委组织部协商,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培训中的问题。
(三)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对不同层级的工作人员,在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上,应有所区别,各有侧重。
(四)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可采取脱产、半脱产等形式进行。交通不太便利的远郊区县,可采取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机构现有的办学条件和各类高等学校的师资力量进行教学,提高培训质量。
(五)为规范培训内容,保证培训质量,各区、县要按照市人事局指定的教材、推荐的参考书目和规定的课时进行培训,教学工作由区、县人事局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
(六)凡在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学习并取得学历的人员和在培训中接受过系统训练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经区、县人事局审核可以免修已学课程。
(七)凡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区、县人事局颁发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证书”,培训情况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必要条件之一。
五、培训经费
根据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区、县人事局与区、县财政局共同协商,落实培训经费。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加强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培训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各行政机关要有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各区、县人事局要明确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培训工作,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根据培训计划检查培训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解决培训中的问题,不断摸索经验,推动培训工作的逐步深入。
此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政府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199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