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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4〕66号
  2. [发布日期] 1994-11-28
  3. [有效性]

关于做好199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1994]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本市预计接收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5000余人,其中,应在城镇安置的2500余人,应在农村安置的2500余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退役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今冬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

    (一)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

   (三)在精简任务重的部队中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

    (四)在海、空军中服现役满3年、在第二炮兵中服现役满2年的义务兵。

    对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其退出现役登记表“备注”栏中,须注明“因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属政治、身体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过去有关规定办理。

    各部队在确定退出现役对象时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服现役期满的普通专业义务兵,原则上都要退出现役;1990年春季入伍的义务兵,需改专业军士的,要根据上级分配的选改指标,在退伍工作开始前预选完毕,其余的要全部安排退役;服现役满17年的志愿兵,要全部安排退出现役;经半年以上专业培训,服现役不满4年的技术兵,原则上不得安排退伍。

    二、退出现役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12月1日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未经本人所在部队大单位审批并报请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的,不得提前或推迟退伍时间。

    志愿兵转业时间、交接方法,由民政部、总参谋部另行通知。

    三、接收时间

    1994年接收退伍义务兵的工作从12月7日开始,1995年1月中旬结束。驻新疆、西藏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伍义务兵的接收时间可推迟至2月中旬。

    四、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要针对退伍士兵的思想实际,组织他们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着重进行改革形势教育和保持发扬我军优良传统教育,同时进行必要的法纪教育、安置政策教育和服预备役教育。对城镇籍的退伍士兵,帮助他们进一步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新观念,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在新的岗位上建功立业的信心;对走留安排不符合本人意愿、没有实现入党或学技术愿望以及与干部有思想隔阂的士兵,要注意疏通思想、化解矛盾。退伍前,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做好退伍士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两用人才的工作,尽可能帮助他们掌握一些民用技术并组织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退伍士兵回到地方后,各区、县、乡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欢迎,鼓励他们在新的岗位上为首都的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

    五、严密组织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针对今冬退役士兵运送工作的特点,加强领导,周密计划,严密组织。部队要严格按照运送时间,安排退伍士兵均衡离队;组织好中转换乘衔接;严防途中打架斗殴;严格对行李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和托运危险品。铁道、交通、民航部门要切实保证退伍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码头、航空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为途中的退伍士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保证做好新老兵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工作。运送期间,军地双方要发扬“双拥”工作的优良传统,团结协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各种事故,圆满完成今冬退役士兵的运送任务。

    六、做好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政府要健全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把安置退伍士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安置部门要对退伍士兵的档案认真审查,特别是把农村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士兵作为重点予以把关。对有疑问的,要向部队核查,如查出假兵、假功、假残人员,坚决予以处理。根据(1991)参务字第134号和(1992)国安办字第2号通知的规定,从接收1991年12月1日征集的退伍士兵起,其档案中必须具备《士兵登记表》,凡档案中没有《士兵登记表》的退伍士兵,地方不承认其为退伍士兵,不予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同时,各级安置部门要勤政廉洁,严以律己,在接收安置工作中,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违犯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查处。

    城镇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切实保证退伍士兵的第一次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底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依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规定,保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规章和确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士兵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任务,同时,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今后,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还是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士兵的义务。要鼓励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到非国有经济成份单位就业的退伍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优惠的政策。适合退伍士兵就业的行业、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退伍士兵。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办退伍士兵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加强对退伍士兵的就业指导。安置转业志愿兵,除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外,市、区、县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

    农村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要深入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各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情况,实行政府计划安排与市场吸收安排相结合,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退伍士兵的安置推向劳动力市场。有条件的区、县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开办退伍士兵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使之逐步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各级政府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积极与民政部门配合,为退伍士兵安置提供专项服务。对以退伍士兵为主体的经济实体,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进行帮助和扶持。各区、县财政要拨出专项资金,切实解决退伍士兵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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