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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3〕2号
  2. [发布日期] 1993-02-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9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以后,本市耕地面积锐减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近年来,首都的经济、建设发展迅速,不可避免地要占用部分耕地。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建设占地的数量,严格执行占用耕地的审批制度。要坚持以项目带开发的原则,按项目审批土地。建立各类开发区均需由区、县政府认真研究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市政府批准。

  各区、县正在建设的开发区,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力求不占或少占耕地,在成片开发中,不能大量占用高产粮田和菜田,不要只顾局部和眼前的利益,牺牲全局和长远的利益。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保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1998年2月6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市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以来,本市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并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乱占、滥用耕地现象得到初步控制。1985年到1990年,全市基本建设占用耕地从2260公顷(合3.39万亩)下降到1740公顷(合2.61万亩)。近两年来,乱占、滥用耕地及违法占地、越权批地的现象又重新抬头。有的区、县占用耕地过多,管理失控。1991年基本建设占用耕地1733.3公顷(合2.6万亩);1992年增加到1880.01公顷(合2.82万亩)。另外,据初步统计,各区、县拟建立的各类开发区占地约14820公顷(合22.23万亩),今后还会大量占用耕地,耕地锐减的趋势是严峻的。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保护耕地的认识。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它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全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大量占用耕地,既影响经济发展,又贻害子孙后代。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耕地面积已从解放初期的911.6万亩下降到1991年的593万亩。随着人口的增加,城乡建设的发展。人地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因此,各区、县政府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加强对土地的管理,特别要把保护耕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

  二、加强对开发区审批、建设的管理。

  设立工业、科技、旅游、度假村等开发区要充分进行论证。确实必须进行开发建设的,由区、县政府审查,提出可行性报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再按程序办征地手续,然后进行开发。凡未履行上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人的责任。乡镇一级不设开发区,按照乡镇规划可搞工业和乡镇企业连片建设,按项目履行用地报批手续。

  在建的开发区,凡没有履行上述手续的,由区、县政府按程序补办手续;脱离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过大的,要主动撤并、核减。

  三、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和市政府[1992]11号令执行。从1993年1月1日起,所有出让土地(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使用性质等)都应纳入规划和计划,并经申报列入用地和出让土地的计划。未列入用地和出让土地计划的,不得进行对外谈判。凡未按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征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签约人负责。

  集体土地未按国家规定征为国有土地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划拨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四、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认真清理土地隐形市场,开展占用耕地撂荒的清查。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的统一管理,坚持土地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建设用地要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有计划地征用土地、出让土地,防止一哄而上。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1993年6月底以前,建议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房管局对各区、县土地自发市场进行清理,使土地交易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从1993年2月开始,对各项基本建设占用耕地的情况进行清查,凡是以各种名义圈而未用的耕地、没有办理征地手续又不具备补办条件的撂荒地,一律退回交农民耕种。征而未用的土地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向征地单位收取土地荒芜费;征用两年未用的土地,要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征地的批准权限,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及时收回另作安排或暂借农民耕种或征收土地荒芜费。出让土地均应按国家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未按合同执行的,要按合同及时处理,决不能浪费土地、撂荒耕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3月10日前,各区、县土地管理局要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清查情况报市土地管理局。

  五、加快划定基本粮田保护区和“永久性保护耕地”的工作,制定保护法规。

  根据国务院提出的“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今后凡是经市政府批准划定的永久性保护耕地,都不得安排开发建设,各级政府应建立责任制加以保护。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执行。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199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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