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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4〕54号
  2. [发布日期] 1994-09-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深化改革减轻负担试点报告的通知

京政发[1994]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深化改革减轻负担试点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支柱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历史包袱沉重,生产经营面临许多困难。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和促进企业进入市场,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各级政府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和金融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对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试点过程中,切实落实责任制,密切配合,狠抓不放,务求取得成效。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把这项工作推向深入。

  1994年9月26日    

关于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深化改革减轻负担试点的报告

市政府:

  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历史包袱沉重,生产经营面临许多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进入市场,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拟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深化改革,减轻负担的试点。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制定以下措施。

  一、解决企业债务负担的措施

  (一)通过三种方式解决市财政“拨改贷”形成的债务负担。

  1、对亏损企业的“拨改贷”项目,经批准进行豁免或挂帐停息(试点企业:北京染料厂)。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效益的“拨改贷”项目,可根据企业愿望继续还贷或经有关部门审定,改为国家投资(试点企业:北京燕山水泥厂、北京广播器材厂)。

  3、对微利、微亏企业的“拨改资”项目,经批准挂帐停息或“贷改投”(试点企业:北京红狮涂料公司、北京玻璃六厂)。

  国家给本市企业的“拨改贷”,积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按程序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行总行等部门审批处理。

  此项工作由市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银行、市综合投资公司参加,共同负责。

  (二)对汇率变化给企业造成的外汇贷款债务负担,通过三种方式解决。

  1、通过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解决债务。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建立股份制公司等形式,以股权出让的办法,解决企业的债务负担(试点企业:北京半导体器件研究所)。

  2、通过房地产开发或上新的项目增加企业还债能力(试点企业:北京无线电元件十厂、北京床单厂)。

  3、汇兑损失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规定,上报有关银行总行、财政部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试点企业:北京手表厂)。

  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参加,共同负责。

  (三)工业技改贷款对企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些企业为此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对这些债务负担分三类情况解决。

  1、对于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探索债权转为股权的解决办法(试点企业: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扶持企业或老企业合资后遗留下来的固定资产贷款,在企业无盈利的情况下,经市银行审核并报请上级银行审批后,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挂帐停息(试点企业:北京丝绸总厂)。

  以上两项工作由市经委和市有关银行共同负责。

  3、对由于项目投资决策失误或项目未达到预期的产出效益,致使偿还能力严重不足,债务包袱越背越重的企业,可划小核算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或与其他企业相互持股进行企业结构调整。对确无还贷来源的,可以由企业按照清产核资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经上级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试点企业:北京第二电缆厂)。

  此项工作由市计委、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有关银行参加,共同负责。

  二、解决企业明亏、潜亏长期挂帐的措施

  (一)对企业财务制度改革以前发生的潜亏,产成品资金损失,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逐步解决(试点企业:北京商业贸易总公司)。

  (二)对企业明亏挂帐问题,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超计划部分,按照财政部制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由企业制定补亏计划,在5年内用企业税前利润弥补,5年内弥补不足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试点企业:北京市畜产进出口公司、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以上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商委、外经贸委、市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参加,共同负责。

  (三)对一些扭亏无望、调整无门、资不抵债的企业,可成立享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权的国有亏损企业经营管理公司,充分利用地理优势、企业间的优势互补,采用整体出售、破产拍卖、重组实体、兼并转产、国有民营等多种方式解决。

  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劳动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有关银行参加,共同负责。

  三、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措施

  (一)建立滚动使用的职工自谋职业基金,资金来源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用于引导职工向个体和私营企业方向分流(试点企业:北京工美集团总公司)。

  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有关银行和市财政局、劳动局参加,共同负责。

  (二)企业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根据自愿的原则,一次性付给富余职工一定补助金,作为职工自谋职业的费用,使之与企业脱钩(试点企业:北京低压电器厂)。

  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劳动局参加,共同负责。

  (三)选择有承受能力的企业进行剥离富余人员的试点。企业剥离的富余人员与企业脱钩,待业期间(最长为两年)由市经委或企业主管部门举办的职工交流中心等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组织培训和安排再就业(试点企业:北内集团总公司和“北京电子城”有关企业)。

  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劳动局参加,共同负责。

  (四)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辞退富余人员到社会的试点工作。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组织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工作,使其重新就业。

  (五)针对企业富余人员年龄结构偏高的特点,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职工可提前离岗休养。

  (六)充分利用国家和本市现有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分流富余职工。

  以上三项工作由市劳动局牵头,市经委、市税务局参加,共同负责。

  (七)推广一轻总公司的综合配套改革经验,在发挥整体优势,制定和实施“优二兴三”的调整方案,盘活资产存量,解决人员分流的同时,闯出行业发展的新路(以“纺织一条街”为试点)。

  此项工作由市体改委牵头,市经委、计委、市财政局、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劳动局和市有关银行参加,共同负责。

  四、解决职工医疗费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措施

  (一)尽快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以区、县为单位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市属企业参加所在区、县大病医疗费用统筹。

  (二)建立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个人医疗帐户制度。今年选择10个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试点企业:北京第三棉纺织厂、北京第一针织厂、北京化工实验厂、北京助剂二厂、北京冷冻机厂、北京电子管厂、国营第一无线电器材厂、北京吉普车有限公司、北京市地毯五厂、北京低压电器厂)。

  以上两项工作由市劳动局牵头,市体改委、经委参加,共同负责。

  (三)根据国家确定的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确定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劳动局、财政局参加,共同负责。

  (四)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增长,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具有投资、融资和保值、增值能力的社会保险投资公司。

  此项工作由市计委牵头,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有关银行参加,共同负责。

  (五)建立基本养老费和医疗费个人缴费制度,实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局负责。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市计划委员会         

  199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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