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4]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做好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保持农业全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障本市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认真做好供需总量的衔接平衡工作,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市政府农林办负责对年度化肥、农药、农膜需求量进行预测;市商委及市供销社负责做出本市收购、外埠调入和进口的供应计划安排,并向内贸部和中农资总公司申报计划指标;市经委负责报送化工实验厂、焦化厂、首钢化肥厂的生产及供应计划,并报送各区、县化肥生产计划;市计委负责汇总本市供求数量,向国家计委提出调入和进口计划,做好全市化肥、农药、农膜计划的衔接及综合平衡。
二、建立市政府化肥、农药、农膜的调控和储备制度
对市属化肥厂生产的化肥,自销数量控制在销售总量的25%以内,其余全部按计划由市农资公司收购,使工商双方建立均衡、稳定的业务渠道,严格按计划供应、收购。各区、县化肥厂产品实行地产地销。工厂自销数量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国家计委安排的进口化肥配额,由市计委直接下达。市农行要及时提供进口化肥所需贷款。
市政府的化肥、农药、农膜专项储备,仍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建立淡季储备制度,实行淡储旺销,稳定市场。对市属三个化肥厂常年生产的化肥,市农资公司按计划收购,使化肥企业保持正常生产。淡季储备计划由市计委与生产、经营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
三、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继续发挥各级农资公司在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县及县以下“三站”(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生产企业以及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的辅助渠道作用。“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化肥只能自用,不能经销。
本市对化肥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市农资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
区、县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实行地产地销,市化肥、农膜生产企业原则上在满足本市供应的基础上方可外销,但均要销售给有化肥、农膜经营权的单位。
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部门及市供销社,对现有化肥、农膜、农药批发经营单位进行核查整顿,除市政府批准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四、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管理
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市物价局参照国家制定大化肥厂中准价,按照加强管理、保本微利的原则,对本市生产的化肥、农膜出厂价进行核定,对化肥零售价格实行统一经营差率控制。对外埠调入的化肥,由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制定调拨价格。进口化肥价格,在高于国产同品种化肥出厂价格10%的幅度内核定。
建立化肥价格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进口化肥的价格风险支出。当进口化肥调拨价与进口成本的价差为盈余时专户存入化肥风险基金,亏损时用于专项补贴。化肥风险基金由市农资公司管理,在市物价局监督下使用。
五、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保护广大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作用极大。为切实做好本市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计委牵头、有关委办局参加的协调小组,负责本市农业生产资料的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市农资部门及有关生产企业要共同承担起保障首都农业生产的责任。为扶持本市化肥生产企业,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厅(1994)厅秘字第51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在资金、运输、燃料、电力、原材料等方面优先供应。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此之前下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