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2]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今年接收的对象为:
1、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
2、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
3、确定撤销的边防、守备部队中服现役满2年的义务兵;
4、1992年下半年和1993年上半年撤销、合并、降格单位中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
5、属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和复员干部。
上述提前退出现役人员,须在本人退出现役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因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字样。
二、接收时间
退伍义务从今年12月1日开始接收,明年1月中旬结束。有特殊情况的部队,经总参谋部批准,接收时间可适当提前或推后。
志愿兵转业时间、交接办法,按民政部、总参谋部通知办理。
三、认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今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在全国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新形势下进行的。做好这一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部队调整精简任务的完成。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在部队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复员退伍军人的思想实际,深入学习有关文件,引导他们进一步认清我国改革和建设的大好形势,自觉服从首都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服从地方政府的安置,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依法服预备役。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各种实际困难。
四、认真做好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巩固国防,支持部队建设,维护改革和稳定这个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及时检查落实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退伍安置工作,要坚持以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为重点,进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全方位的开发使用。对以退伍军人为主体的经济实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进行帮助和扶持。对退伍军人在生产、生活住房中的实际困难,要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和建筑材料,予以帮助解决。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规定,继续贯彻“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用人单位,包括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都要从大局出发,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规定,与《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不一致的,都要认真纠正,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发[1992]4号文件精神,把伤病残退伍军人作为安置工作的重点,予以妥善安置。对转业志愿兵,各地要与军队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交待和安置工作。
五、严密组织运送接待工作
区、县政府及铁路、交通、公安、饮食服务、卫生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计划,严密组织,互相配合,认真做好运送接待工作。对途经(到达)本市的兵员,要给予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进站(港)、优先中转换乘的方便,妥善解决看病就医、就餐饮水、候车住宿、通讯联系、短途运输等实际困难。
199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