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3]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从1993年8月4日起施行。《细则》的发布和施行,对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税收管理,强化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细则》在本市贯彻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贯彻执行《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细则》,进一步增强税法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自觉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对本地区贯彻执行《细则》作出具体部署,并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贯彻执行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想方设法解决。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细则》的宣传工作,各新闻、文化单位要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细则》和国家有关的税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法懂法,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细则》有关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程序的规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税源户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和打击偷逃税行为。
五、各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监督检查和税收保全措施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于应上缴国家的税收收入要及时划解入库,不得占压。
六、各区、县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的税务治安工作,依法打击抗税行为和其它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协助税务部门顺利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七、各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征管稽查工作,堵塞漏洞,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八、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加强对履行义务情况的自我检查,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自身存在的违反税法的问题,必须依法及时纠正。
九、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贯彻执行《细则》,对各自制发的有关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细则》相抵触的,应及时废止或修订。今后,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制发与《细则》相抵触的文件;涉及税收的问题,必须事先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
十、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税收征管工作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要教育和督促广大税务干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当前,要把贯彻执行《细则》与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完成各项税收任务。
十一、本市施行《细则》的具体办法由市税务局制定。需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具体制度由市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199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