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2]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1992年进一步推行优化劳动组合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优化劳动组合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打破干部制度的“铁交椅”、劳动制度的“铁饭碗”、分配制度的“铁工资”,克服平均主义“大锅饭”,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改革措施。因此,各级领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调查研究,拟订实施方案,加强分类指导,扎扎实实工作,切忌“一刀切”、走过场。
市政府有关委、办要加强对优化劳动组合工作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劳动局负责。人事、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推动优化劳动组合工作的开展。
1992年5月6日
关于1992年
进一步推行优化劳动组合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打破“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几年来我市开展优化劳动组合情况,对进一步推行优化劳动组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劳动组合是深化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方向是正确的。
1987年,全市大部分企业在实行“两保一挂”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迫切要求改变长期形成的以平均主义“大锅饭”为特征的内部劳动人事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建立竞争机制,以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经过少数企业的探索和试点,找到了优化劳动组合这个突破口。优化劳动组合,就是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干部实行聘用、聘任,精简机构,不因人设事,合格的留用,不合格的干其它力所能及的工作,从而搬掉了“铁交椅”;在条件公开的前提下,职工择优上岗,并与企业签订岗位合同,富余人员和不合格的下岗,从而打破了“铁饭碗”;上岗职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下岗职工在待业期间发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工资成为可变的,从而打破了“铁工资”;富余职工或重新安置力所能及的工作,或到社会待业,按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通过对管理机构、劳动组织、人员素质和配备的优化,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到1988年底,全市在工业、商业、建筑业和农业的5325个企业、166万职工中进行了优化劳动组合,分别占市属企业数和职工人数的60%和84%,并很快扩展到教育、科研,卫生等单位。
优化劳动组合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一是促进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落实到每个职工;二是精简了机构,裁减了富余人员,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优化劳动组合后,企业职工减少了5.7%,科室精简了14%,干部减少了11.2%,劳动生产率比1987年提高了11.26%;三是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四是被裁减的富余人员大部分转向第三产业,促进了第三产业发展;五是促进了观念的更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开始深入人心。
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在北京的政治风波过后,企业内的平均主义有所回潮。但是也有一些企业继续坚持优化劳动组合,并试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到1991年底,全市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299个,职工近12万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在优化劳动组合基础上进一步引进竞争机制,破除固定工制度“能进不能出,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弊端,并配套进行工资、保险、培训制度改革,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进一步推行优化劳动组合,是当前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当前,企业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加快经营机制转换的要求,市政府制订了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十五条政策,一大批工业、商业、城建、经贸、物资等系统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已经选择了不同类型的模式,开始“上船”启航,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要加快转换内部经营机制,进一步破“三铁”,大力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形成“企业有生有死,干部有上有下,职工有进有出,收入有高有低”的竞争机制,使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优化劳动组合的基本任务和检验标准。
推行优化劳动组合,要以打破“三铁”,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基本任务和检验的标准是:
1、精简了机构和人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
2、上岗职工与企业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3、实行动态优化劳动组合,并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
4、合理拉开上下岗人员之间、上岗人员之间的分配差距。
5、坚持“企业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积极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多余人员。少数无法安排的宁可厂内待业,也不能回到原岗位混岗。
6、建立健全企业内外的劳务市场。企业劳务市场要搞好富余人员调剂,加强对富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行业劳务市场要做好厂际交流;市和区、县的劳务市场组织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劳动力交流,促进职工的合理流动。
7、形成职工相对稳定,企业内外各1%或略多一些的双层待业机制,并用好用活待业保险基金。
四、进行优化劳动组合,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优化劳动组合,既要引进竞争机制,打破“三铁”,又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地位。用劳动合同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领导者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
第二,改革方案和重大决策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使全体职工明了,并进行监督。厂长(经理)聘任干部要在编制定员内,按民主、公开的原则,依一定的组织程序进行。
第三,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化劳动组合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向广大职工讲清目的和意义,使他们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增强主人翁责任感,自觉投身到这项改革中。要特别注意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为他们积极创造重新上岗的条件,不得歧视。
第四,要制订先进合理的劳动定员定额,并及时修订,不断调整劳动组织,将富余职工从岗位上撤下来。
第五,加强培训。搞好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是优化劳动组合的目的之一。因此,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下岗。
第六,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和“干部先行”的原则。“公开”就是将优化劳动组合方案、政策措施、岗位标准、上下岗程序、考试考核结果公之于众。“平等”就是打破干部、工人界限,所有人员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竞争某一岗位,做到能上能下。“择优”就是在同等条件下,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组合。适合女职工和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应安排女职工和残疾人上岗,不得歧视。“干部先行”就是优化劳动组合先从领导干部做起,不要先在工人中搞,更不能只在工人中搞,不在干部中搞。
第七,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依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在不突破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按照劳动的条件优劣、强度轻重、责任大小、技能高低和劳动实绩等五个要素,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
第九,妥善安置下岗人员。优化下岗的人员大部分还是有劳动能力和一定专长的,可采取兴办第三产业、厂内培训、对外加工、劳务输出、厂际调动、自谋出路、厂内待业等多种方式予以安置。为支持企业消化下岗人员,继续执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政策,每年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企业兴办第三产业贷款贴息和少数特殊困难企业富余人员的生活需要;运用待业保险基金,为承担下岗职工转业训练的单位改善办学条件,支持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北京市劳动局
199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