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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3〕40号
  2. [发布日期] 1993-08-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3]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贯彻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要求,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统一认识,严格遵照执行。请市属各新闻单位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形式,宣传《通知》精神。

  二、严格减免税管理。年内本市不再出台减免税政策,对临时性、困难性减免税一律暂停审批。各区县、各部门对1992年以来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和重点检查,减免税到期的,立即恢复征税。

  三、认真清理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超越权限制定税收政策,以前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立即停止执行并进行清理。今后各区县、各部门不得制定或解释有关税收政策、规章;所制发的各类文件中,不得夹带与现行税法相悖的内容,否则一律无效。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对企业承包或变相承包流转税,已承包的,立即予以纠正。

  四、认真清理拖欠税款。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拖欠税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把应交的税款及时清缴入库。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通知银行扣款等措施,保证税款及时入库,银行要积极配合。

  五、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防止外商转移利润和逃税、避税。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开展反避税工作,研究反避税措施,防止税款流失。

  六、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管理程序,强化管理手段、严防骗税。严格执行退税“两票两单”(专用税票、进货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领单)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退税。征税退税机关、海关、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尽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对骗取退税的,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七、加强对非国有经济单位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收征管。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税收专项检查,清查的重点是偷漏税大户、无照经营户、漏管户、挂靠户及承包租赁收入。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制度,建帐建制,做好定额调整工作。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扣缴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扣缴职责。抓好海淀区普遍推行个人收入调节税申报纳税试点。

  八、各级财政、税务、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银行部门要加强配合,并会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偷漏税案件,坚决依法打击暴力抗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好8月份开始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将各项漏缴收入及时补缴入库,并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偷漏税数额较大的单位及直接责任者,依法予以惩处。

  1993年8月12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

国发[199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税收也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与生产增长幅度不相适应。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违反国家税法,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扩大减免税范围,自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减免税期限,承包流转税,甚至利用非法手段偷漏国家税收,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为了严肃国家税法,确保应上缴国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更好地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增加财政收入,把国家财政赤字控制在预算数额之内,促进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向前发展,现就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税收(包括关税)减免。今年内国家不再出台新的减免税政策,临时性、困难性减免税一律暂停审批。属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应严格按税收管理体制审批,凡政策规定减免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严格个人收入调节税代扣代缴制度,不执行代扣代缴的,由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严格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律不得减免。

  二、认真清理违法越权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违反税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涉外税收政策),一律无效。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经济开发区,一律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国家级开发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纠正承包流转税的做法。流转税是国家的主体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依法征收,纳入财政预算体制。各地区、各部门无论实行什么类型的财政体制,均不得自行决定对企业承包流转税。凡擅自承包流转税的,必须立即纠正。

  四、认真清理欠税。对欠缴税款的必须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拖欠税款不缴的由税务部门或海关通知银行扣缴入库。银行要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得占压税款,如有占压者,要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执行“两票两单”(专用税票、进货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退。对骗取退税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六、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对个体工商户,要结合营业税税率调整,及时普遍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要狠抓私营企业大户的税收征管,建帐建制,核实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反避税工作,堵塞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利润偷漏税的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七、对各地和各部门成立的各类银行、金融、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必须按国家规定征收所得税。今后各地和各部门新成立的各类银行、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一律上交中央财政。

  八、严格加强“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两金”。凡越权减免的。必须立即纠正。对漏缴、欠缴“两金”的,要作出补缴计划,限期补缴。各地方因擅自减免而未完成“两金”上缴任务的,中央财政要相应扣减地方“两金”分成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审计和司法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坚持原则,依法征税。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应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纳税。为了严肃财税法纪,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国务院决定,从8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税收和“两金”是否按国家政策上缴入库。这次大检查,除对各项漏缴收入补缴入库外,对屡查屡犯、知法违法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国务院        

  199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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