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京政发[1988]73号)已将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生产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下放到区、县、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改善本市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吸收外资步伐,市政府决定配套下放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凡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非限制性项目,均按以下通知简化审批权限。
一、项目新增建筑面积的审批权下放给区、县、局、总公司,其中中方投资规模要按规定纳入市里切块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之内,由区、县、局、总公司按实批数报市计委备案。
二、建筑设计、房屋装修、印刷、医药、医疗器械项目,在征得市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局、总公司自行审批。
三、区、县所属项目的环保方案由市环保局委托区、县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审批。
四、区、县所属项目的建设规划方案由市规划局委托区、县规划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组织审批。
五、项目占用土地的审批,可比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关于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的规定,占用耕地不足2亩、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局备案。
六、项目的立项和批件必须抄报市计委、经贸委、主管委办和有关局、银行备案;区、县业务部门的审查结论,必须抄报市主管委、办、局备案。市各委、办、局在收到批件后10日内有权依法变更其审批结论,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审批权下放后,各区、县、局、总公司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法定要求严格审批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市政府各主管委、办、局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99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