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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2〕63号
  2. [发布日期] 1992-10-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京政发[199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京政发[1992]40号)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政策,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一、各远郊区、县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应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的部分(40%),5年内暂缓上缴,留归区、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期间市不再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各远郊区、县应按季度将缓交留用的这笔资金的数额,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城近郊区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仍执行京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60%留本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须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三、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应向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的60%返还企业,由留用企业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199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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