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是经济领域“三角债”的主要源头之一,如不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进行清理,就会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健康发展。为解决本市目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的工作必须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投资规模,调整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的原则,主要通过压缩在建投资规模、调整资金投向来解决,而不能依靠国家和市财政增加投资来解决。
二、各区、县、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清查所属国有单位在建基本建设项目和1993年已竣工投产项目的资金拖欠情况(截止到1994年6月底前)。清查工作要分别轻重缓急,按先国家和市属重点项目,后一般项目;先竣工、收尾投产项目,后在建项目的顺序展开。各单位要按附表(附后)要求填列项目资金拖欠情况,注明拖欠原因。在此基础上,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时间,并于9月25日前报市计委。
三、全额用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凡发生拖欠资金的,在区别情况、分清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批准的概算投资内或项目包干协议的包干投资内,因计划安排投资不足形成的拖欠资金,由市计委负责解决。
(二)因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违反合理工期加快工程进度等,致使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而形成的拖欠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筹资金偿还。凡未还清欠款的,市计委将在下年计划中不安排该部门新开工的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三)已竣工和计划今年竣工的项目,因材料涨价等客观原因超概算引起的拖欠资金,经市计委审核后在计划中解决。
四、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发生拖欠资金的,一律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筹资金偿还;在还清拖欠资金前,有关区、县、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新建项目不予立项,市计委也不批新开工项目。
五、为了防止前清后欠问题的发生,各单位必须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排队,该停的停,该缓的缓,调整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在建项目要按照市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工程进度,不得因盲目超前形成新的拖欠;已经超出概算资金又不落实的项目要放慢建设进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有效资金证明并得到有关部门确认后才能办理开工手续。
六、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计委牵头,市建委、市建行参加的清欠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各区、县、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清欠工作,由各区、县计委和主管基建计划的处室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1994年8月29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发[199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
1994年7月21日
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当前,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基本建设战线过长,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到位,基本建设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不足,多数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等原因,造成基本建设项目大量拖欠生产企业设备款及材料款,严重影响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正常生产。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精神,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进行清理。现将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总的原则是,控制投资规模,调整资金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这次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是在投资规模过大、在建项目过多、地方自筹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能依靠国家增加投资,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办法来解决,应主要通过压缩基本建设在建规模,特别是压缩国家计划外项目,调整资金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来解决。
二、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的范围是,在建基本建设项目和1993年已竣工投产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拖欠的清理工作,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其它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和各地计委(计经委)负责。
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要分别轻重缓急,按照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后一般大中型项目;先收尾投产项目,后在建项目的顺序展开。
三、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
(一)对计划资金未到位和今年计划投产项目超概算引起拖欠的项目,要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投资比例,由各投资方按比例注入资金。中央投资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有关银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负责按时注入;地方投资部分由各地计委(计经委)负责及时注入。如地方资金不到位,则中央不予安排资金,同时今年内也不再审批该省(区、市)的新开工项目。
(二)因储备资金未到位引起拖欠的项目,中央安排投资的,由银行注入设备储备贷款予以解决,优先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地方安排投资的,由地方自筹解决。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要对已有设备储备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设备制造周期长的国家计划内大中型项目的需要。
清理铺底流动资金拖欠工作,由有关银行负责,其中清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铺底流动资金拖欠商国家计委后确定。
四、为了保证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拖欠进一步扩大,各地区、各部门(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国家计划外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下决心停缓建一批项目,千方百计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安排工程进度,不得盲目超前,形成新的资金拖欠。已超概算而资金又不落实的项目要放慢建设进度。设备制造企业要根据国家计划接受订货,凡自行接受国家计划外项目订货引起的资金拖欠,由设备制造企业与订货单位协商解决。
五、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公司)、银行和地方负责清理的项目,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解剖哈尔滨三大动力厂的设备欠款问题(这一任务已完成);二是7月初开始组织清理列入今年计划的151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拖欠问题;三是7月下旬召开全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会议,部署全面清理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和各地计委(计经委),必须在8月底前将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资金拖欠情况(截止到6月底前)和还款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小型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和各地计委(计经委)负责清理拖欠,并在8月底前摸清拖欠情况,制订还款计划,提出安排意见,报送国家计委。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有关银行,以及各地计委(计经委)要抓紧落实还款资金,在10月底前完成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
七、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拟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单位,组成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各地计委(计经委)也应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抓好当地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的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