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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3〕51号
  2. [发布日期] 1993-09-22
  3. [有效性]

关于调整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机构职权问题的批复

京政发[1993]51号

市交通局:

  你局1993年9月6日京交法字[93]525号请示悉。

  鉴于你局部分行政执法机构发生变化,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你局部分行政执法机构的授权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市交通局城、近郊区管理处(即北京市交通局东城管理处、西城管理处、宣武管理处、崇文管理处、朝阳管理处、海淀管理处、丰台管理处、石景山管理处)行使原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北京市汽车维修管理处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公路运输、汽车维修法规、规章的相应行政执法职权,可以以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负责《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处罚细则》的行政执法工作,可以以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市交通局城、近郊区管理处和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执法引起的行政争议,由市交通局复议;远郊区、县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汽车维修管理所执法引起的行政争议,由所在区、县交通局复议。

  四、市政府《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机构职权等问题批复》(京政发[1992]59号文件)第一条、第六条废止。

  199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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