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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3〕64号
  2. [发布日期] 1993-11-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3]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颁布,1994年3月1日起实施。《若干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本市行政执法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对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将对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产生重要影响。违反《若干规定》,不仅会在行政诉讼中败诉,而且有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委、办、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工作。现将贯彻实施《若干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开展对《若干规定》的培训。搞好培训,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关键。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若干规定》,同时认真抓好所属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全体执法人员深刻理解《若干规定》的意义和对执法工作的重要影响,掌握规定中各项条款的确切含义并能够正确执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培训工作务必在1994年3月11日前完成。今后,《若干规定》要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文书和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对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加强管理。凡执法文书不配套、不规范的,应由市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统一研究解决。各行政执法机关应针对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开展建章建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减少行政处罚的主观随意性,杜绝徇私枉法、滥施处罚现象。

  三、加强行政执法中法规、规章适用的解释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执法实践,逐步摸索认定违法行为的客观标准和具体的处罚幅度。对涉及行政执法管辖、权限、程序、方式问题需要作出适用性解释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市政府各行政主管机关对市政府规章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部门对其解释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未经合法授权、委托的组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凡不符合《若干规定》授权或委托执法的,应立即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已雇用的,应在1994年3月1日前将雇用人员清退完毕。要建立与《若干规定》相配套的执法人员考核、认证等各项制度;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基本素质、不适合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要及时调离。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室)等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检查《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1994年初,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上述要求,对市政府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若干规定》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区、县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若干规定》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区、县政府。

  199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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