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3]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商业服务业改革,加快商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服务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4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服务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1993年,本市商业服务业改革,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向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加大改革力度,促进商业服务业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和发展“四放开”;加快三个转变(企业转换机制,区、县公司转轨变型,商委转变职能);实现两个分开(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围绕把企业推向市场这一中心环节,进行各项配套改革,并积极探索各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形式,争取商业改革再迈出新的步伐。
一、继续抓好国合大中型企业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
(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步伐。各级商业部门要全面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搞活企业、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企业要敢于运用《条例》提供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快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积极主动地进入市场。
(二)要继续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改革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2]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2]25号)的各项规定,完善和发展以“四放开”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上船”的有关配套政策,不落实的要抓紧落实,部分落实的要抓紧全面落实,力争上半年全部落实到企业。
(三)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扩大“单列”试点。“单列”企业应具备领导班子团结、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有一定知名度等条件。各区、县要根据各自情况选择1~2户大中型百货、副食零售企业或其它行业的企业试行“单列”,并将试点企业名单报市商委备案。“单列”企业原统计报表渠道不变。
(四)对国合大中型企业要提倡实行“一定三不截留”,即:定额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企业超承包任务财政返还的部分主管部门不截留,企业留利主管部门不截留,企业折旧基金主管部门不截留,以真正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快企业主管部门转轨变型。这项改革各区、县可自行组织实施。
二、小型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全面推行以“国有民营”为主的多种形式的改革
(一)今年,要针对小型企业门脸小、网点分散、地域偏僻、经营微利亏损的实际情况,全面推行以“国有民营”为主的多种形式的改革,放开搞活,把小型企业推向市场。“国有民营”是为理顺产权关系,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资产、设备租赁、自筹资金、个体经营”的办法。通过改革,使小企业真正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经济效益。
(二)小型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有“租、包、股、并、连、卖”。
“租”就是进一步完善租赁制,重点提倡个人租赁,个体经营。
“包”就是利润包干,实行“包死基数、照章纳税、超收返还、歉收自补”。
“股”就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金形式投入,在财产国家、集体所有和按股金份额共有的基础上,实行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入股分红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在自愿、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资产连结纽带把职工与企业的利益捆在一起,真正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
“并”就是兼并。通过调整小企业组织结构,实行资产流动,优势互补,取得适度规模效益。
“连”就是连锁经营,将单个、分散的小企业组织起来,实行连锁化经营,逐步办成连锁店,从而增强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卖”就是将一些长期亏损微利的小网点,经批准后拍卖给企业职工或向社会招标。出售小型企业所得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政府批准后,可以部分或全部拨给主管委、办,列入专项,用于企业再投入。
(三)各区、县商委要切实加强对小型企业改革的指导工作。上述六种改革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原则上由企业自选,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实施。今年10月前全部完成小型企业的改革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批发企业的改革步伐
(一)国合商业批发企业要继续深化以“政企分开、调整结构、转换机制、放开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重新塑造以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为主导的多渠道、多元化、多功能、可调控的批发新体制。对于极少数扭亏无望的批发企业,可以实行关、停、并、转,引导其向有效益、有发展前途的行业拓展。
(二)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要继续按照“死一块、活一块、放一块”的办法,进一步“压库、压贷”,重点抓好清理拖欠贷款,解决批发企业潜亏问题。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积极调整经营组织结构,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力争总体面貌有新的改观。
(三)农副产品批发企业,要在市场价格放开的形势下,按照市场需求,加快结构调整,理顺关系,尽快建立和完善新的运行机制。要积极发展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积极发展食品工业和商办工业,向有效益的领域延伸。
(四)要下大力量调整批发组织结构,大力推行多元化经营。要打破按商品分工、行业分工的界限,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向有市场、有需求、有效益、并具有经营能力的各种领域延伸。积极试办以商品或商品大类为龙头的单体公司,在人事、用工、分配等方面允许实行一整套新办法,有关综合部门要给予支持。
四、进一步加大分配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利益驱动机制作用
(一)凡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上半年要按照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部落实。各区、县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执行“两率控制”办法,也可以执行“百元利税(或销售)工资含量提成”办法,暂不具备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企业,可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对于挂钩早、工资总额基数偏低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适当增拨一部分工资总额。
(二)在企业内部分配改革上,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提倡采取多种分配形式,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针对商业特点,当前要大力推行联销联利计酬办法,把责、权、利落实到班组,最好落实到个人。对有突出贡献的售货员和其他人员,企业可给予重奖。
(三)市商委今年继续抓好市属7户大中型企业分配改革试点,有关部门要给予进一步支持。各区、县商委也要抓好分配改革试点,有条件的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进一步扩大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凡有条件的国合大中型商业企业要在劳动部门指导下,积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对被企业按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本市实施办法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五、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革试点
实行股份制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积聚社会资金。各区、县、局要“坚决试、务求好、不能乱,在精心指导下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
今年,重点提倡实行法人持股和企业内部职工参股的股份制试点。各商业局、社、总公司和各区、县,至少要选择1~2户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试点企业名单报市商委备案。
六、积极组建和发展一批商业企业集团
发展企业集团,对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导作用,形成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今年,商业系统要积极组建和发展一批商业企业集团,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组建的企业集团要按照规范完善和发展。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有机整体。主管部门不得用行政办法上收企业权力,也不能把行政性公司翻牌为企业集团。
七、积极稳妥地推进区(县)商业公司的改革
(一)当前,鉴于绝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和票证取消,以及企业实行“四放开”的实际情况,区(县)公司的改革势在必行。各区(县)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加快区(县)公司的改革进程。
(二)区(县)公司改革要在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还权于企业的前提下,朝着转变职能、转轨变型、转为实体的目标,按照“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的原则,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防止一刀切、一窝蜂、一个模式。区(县)公司改革的具体形式,有的可以精简机构,裁减人员,减少管理费,实行“小机构、大服务”;有的可以直接转为经济实体;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集团;还可以打破行业、地区、部门界限,采取“撤销、合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组成新的商业组织形式。
(三)区(县)公司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区(县)政府负责。改革方案要经过充分讨论,由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商委备案。
八、积极探索商委职能的转变
商委职能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体现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关键抓好三个转变:由过去微观管理商品,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宏观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由过去只管国合商业转变为统管社会商业;管理手段由过去单一行政手段转变到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