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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0〕25号
  2. [发布日期] 1990-04-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计委等部门解决当前工业生产困难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9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贯彻李鹏总理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努力改变市场销售疲软状况,保持工业生产适度增长的指示精神,市计委、经委、商委、经贸委、农办和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本市当前工业生产困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保证生产适度增长的合理需要

  1、根据国家和市安排的生产任务,对国家选定的“双保”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另发),以及市政府确定的26种基本生活日用工业品和100种小商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各银行要优先予以保证。

  2、对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有销路的企业(包括乡镇企业)需要的正常流动资金,要积极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销售遇到暂时困难的产品,银行要适当给予贷款,支持商业和物资部门收购。

  3、实行差别利率,支持商业扩大对适销对路商品的收购。对收购26种基本生活日用工业品和市指定商品所需的贷款,其利率待国家优惠政策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采取灵活有效的财政和税收扶植措施,支持工业生产

  4、根据“欲取先予”、“放水养鱼”的精神,市财政局在收紧财政的原则下,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筹集和集中一部分资金,按优惠办法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周转。

  5、改进现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适当降低占用费率,给企业留用一部分,补充国拨流动资金。

  6、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承包协议规定的结算单位,视完成承包任务进度,提前按季预兑现返还承包奖励,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7、政策性亏损补贴的企业(包括工业、外贸),为压缩亏损、减少补贴需要提前使用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在财政资金调度可能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拨补。

  8、在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符合下列情况的,经审核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1)本市26种基本生活日用工业品、100种重点产品和100种小商品正常生产和销售中出现微利和亏损的;(2)“短、平、快”的生产措施;(3)因原材料涨价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产品亏损、企业亏损,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4)列入国家和全市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编入国家和市减免税名单的新产品;(5)商业经营的26种基本生活日用工业品和130种必备小商品,具备单独核算条件,发生微利和亏损的。

  9、对企业出口产品,报关手续齐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二十天内办完出口退税。

  三、支持工业企业扩大销售,减少积压,搞活资金

  10、对已停止生产的积压产品,全民所有制企业可按推销积压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处理积压产品措施的需要。提取比例在10‰(含10‰)以内的由总公司(局)批准;提取比例在10~20‰(含20‰)以内的由主管财政分局批准;提取比例超过20‰的,报市财政局批准。经批准提取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11、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性库存积压产品,除原核定的经营业务费以外,还可按推销积压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提取1‰(含1‰)以内的资金,用于强化销售措施。

  具体提取比例由总公司(局)与主管财政分局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核定。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提取比例的,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提取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12、为调动企业推销人员的积极性,经总公司(局)

  和主管财政分局批准,推销任务重的企业可以实行不同形式的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在农村、外埠等地聘请推销员,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推销服务费,在企业销售费用中列支。

  13、市属集体工业企业推销已停止生产的积压产品和临时性库存积压产品,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比照第10、11、12条的规定执行。

  14、对推销积压产品、压缩资金占用成效显著,全年平均资金占用比去年有明显下降的总公司(局),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经委制定。

  四、鼓励商业、物资企业扩大地产工业品的购销

  15、对市下达的26种基本生活日用工业品专项必保计划,商业批发公司要按照工、商双方已经签订的合同(协议)的数量、品种、进度收购,不得拒收,工业企业不得拒交。主管局(总公司)要按月检查交货、收购进度,对拒不执行合同的,要在追究违约责任的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6、对市政府指定由商业收购的商品及其数量、品种、比例和给予的收购政策与措施,工商双方及综合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其中指定一次性收购的商品,商业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落实;全年收购的商品,按工商排定的收购进度及时收购。

  17、为了提高社会效益,缓解运输紧张,各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和物资企业,要积极收购、大力推销本市产品。商业主管局每月定期对批发企业收购地产品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工、商企业要采取联合推销、专柜专项展销、代理销售、下乡和到外埠推销、工商让利等多种灵活方式,扩大本市产品销售。经主管局和区(县)商委批准,批发和零售企业可以对部分积压和滞销商品实行有奖销售。工、商双方主管局(总公司)要密切配合,帮助企业解决销售中的实际问题。

  18、工、商企业销售本市产品,凡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对同样的销售对象(二级批发企业、三级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用户),都应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价格和差价率,未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变动。各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个别放开价格后出现市场混乱的行业,要进行整顿,加强行业管理,必要时实行价格归口管理。

  19、对市政府指定收购商品因削价销售造成的损失,用削价准备金弥补,不足部分,经主管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商品削价损失处理,因此影响职工收入较大的,由财政部门适当解决。

  20、为扩大销售,对本市生产的某些控购商品适度放宽审批。

  21、为调动批发、零售企业推销本市产品的积极性,对长期积压、销售不畅的地产品,今年年底以前,可按市、区()委、计委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推销商品的销售收入提取1~3‰的推销费。个别推销难度大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提取比例可适当提高。所提推销费列入销售成本,使用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用于有关人员推销奖励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对以推销为名,搞仓库搬家式虚假销售的,要严肃处理。对平销和畅销的产品,也要大力推销,继续执行过去的有关鼓励推销政策。

  五、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努力增加本市商品的外贸收购和出口

  22、市计委下达的1990年出口供货、收购计划,要视同指令性计划,外贸部门保证按计划、进度收购,工业部门保证按计划、进度供货。对计划外的出口商品,也要积极与工业部门衔接,增加收购。

  23、努力增加本市商品的外贸收购。今年各外贸公司收购本市商品占总货源的比重要达到70%以上。市经贸委要将此作为一项承包指标,并制定具体办法,对各外贸公司进行严格的考核、奖罚。

  24、搞好工贸结合。各外贸公司要为工业企业排忧解难,帮助解决出口所需的外汇、原材料不足等问题,用好“以进养出”外汇和机电产品原材料及零配件外汇。各外贸公司及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兑现生产部门的外汇留成和出口奖励金。

  25、市财政局筹措3300万元资金,借给市计委购买3000万美元外汇额度,纳入全市的进口用汇计划,统筹安排进口原材料和粮食等物资,年底归还。准许外贸企业向市外调剂2000万美元外汇额度。市计委帮助在市内调剂2000万美元外汇额度。外贸单位要将调剂外汇收入的人民币,用于收购工业企业的出口产品或偿还欠工业企业的货款。今后市计委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创造条件,帮助调剂外贸企业留成外汇额度。

  26、各外贸企业要按月、按季度将收购本市商品计划执行情况和合同安排情况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对拒不执行计划和合同的,要实行经济制裁。

  六、增加资金投入,支持和促进工业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抓紧建设一批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短、平、快”项目

  27、市财政局负责筹措4000万元资金,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推进技术进步,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市经委负责组织落实具体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安排资金。

  28、市财政局筹措1亿元财政暂时闲置资金,重点用于年度内技术改造计划的大中型企业增产适销对路产品的“短、平、快”项目,以及企业临时性生产周转。资金由市财政局掌握,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有偿使用。

  29、集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费,要妥善安排,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周转。

  30、各银行要组织2.5亿元的科技开发贷款,用于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开发新产品。花钱少、见效快的项目要优先安排,保证资金供应。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要筹措5000万美元外汇,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产品成本,增强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31、银行要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调整产品结构的贷款。对列入国家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要保证按计划和工程进度的需要安排贷款。对列入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年度计划中效益好的小改小革项目,各银行筹措2亿元的贷款给予支持。

  七、促进企业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32、对企业节约原材料继续实行有关奖励办法,成效显著的,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原材料节约奖进入成本,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八、加强领导,统一行动,积极清理企业间相互拖欠的货款

  33、市清理拖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继续抓紧工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各区(县)要按系统成立有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清欠组织。清欠的范围是1989年1月至1990年2月本市企业之间发生的相互拖欠货款(不包括正常信用及双方商定的其它各种灵活销售方式形成的资金往来),重点是本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业企业(包括大集体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的相互拖欠。

  34、清欠工作要抓紧进行,债务方要主动归还欠款。各局(总公司)系统内的拖欠在4月15日前清理完;市政府各委、办系统内的拖欠在4月底前清理完。到4月底仍未清理的,由收款方报经有关清欠组织研究决定后,委托银行收款。必要时被拖欠的单位可请求上一级清欠组织研究解决,由拖欠单位偿付滞纳金。对本市企业与外地的相互欠款,也要抓紧催收和归还,银行要积极配合。

  35、各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企业清理欠款。各专业银行拿出3亿元的贷款规模用于清欠。市人民银行要协助资金有困难的专业银行解决用于清欠的贷款资金。银行对偿还拖欠货款的企业,适当放宽贷款条件,除国家和市规定限制的贷款外,对因清欠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的,要投入适当的专项清欠资金。企业用于清欠的贷款到期偿还确有困难的,经银行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免加罚息。收、付款双方在同一专业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要认真做好内部资金、贷款规模的筹措、调度工作。收、付款双方不在同一专业银行开户的,付方银行应从大局出发,积极注入清欠资金,协助企业清欠。专业银行之间遇有争议,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解决。

  36、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今后继续发生新的拖欠。银行要逐步推行商业信用票据化,企业在商品交易中要认真遵守经济合同法,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制止商品交易中的相互拖欠。

  九、振奋精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促进生产发展

  37、解决当前工业生产下降的关键是振奋精神,迎难而上,切实防止和克服消极埋怨、等待观望、无所作为的错误思想。各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抓生产,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全力搞好服务。市政府立即组织由有关委、办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带队的若干小组,到100个重点和困难企业,采取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解决企业的紧迫问题。近期内,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派出50%左右的干部深入基层,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专管员、驻厂员、信贷员、物价员等,要进一步改进服务,了解企业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38、为落实上述意见,由主管副市长或市计委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市经委、商委、农办、经贸委和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会,检查工作进度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经济形势分析,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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