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及市残疾人联合会编制的《北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1990年至1995年)。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北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1990年至1995年)
一、特殊教育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在加快普及特殊教育和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目前,全市共有17所盲、聋及弱智专门学校,并在47所普通小学附设59个弱智班,就读学生达2628人。此外,一些社会组织也举办了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对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各区、县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够平衡,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不高,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队伍总体素质也有待提高,特殊教育设施还不完备,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二、1990年至1995年发展目标
我市发展特殊教育的总目标是: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着重抓好盲、聋、弱智儿童、少年的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在巩固、提高普及教育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具体目标是:
1、1992年,在全市的盲儿童、少年和城镇地区的聋儿童、少年中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农村地区的聋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全市的弱智儿童入学率达到70%以上。城近郊各区凡未建弱智学校的,都要建立一所弱智中心学校,负责弱智教育教学研究及学生的职业培训工作。远郊各区、县要在普通学校开设弱智班的同时,大力开展弱智儿童随普通班就读的工作。有条件的要办一所培智中心学校或残疾儿童学校。
2、1995年,在全市的聋儿童、少年中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弱智儿童入学率达到80%以上;盲青、少年高中教育阶段的入学率达到80%;聋青、少年高中教育阶段的入学率达到50%以上;全市50%以上的残疾幼儿受到系统的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为开展职业教育,积极筹建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有条件的区、县要办一所职业培训学校。
通过实施上述目标,使盲、聋、弱智儿童、青少年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劳动技能,为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
三、实施规划的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统一协调特殊教育工作。发展和办好特殊教育,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民政、卫生、劳动、计划、财政、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把特殊教育纳入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轨道,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管理;制定发展特殊教育规划;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抓好特殊教育的视导和教研、科研工作。今后,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基础教育的内容之一。
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儿童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和福利企业,分别对残疾儿童、少年、职工进行学前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对残疾青年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并共同负责安排和指导残疾青年就业。
卫生部门负责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残疾的分类分等和检查诊断,并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宣传、普及预防残疾和康复医学知识。
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做好综合平衡,在基本建设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残疾人联合会要把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办好特殊教育。
2、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坚持多种形式办学。
在办好现有盲、聋、弱智学校的基础上,视财力可能,按规划新建一些特殊教育学校。有计划地在一部分普通小学附设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班,或吸收能够跟班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小学内随班就读。盲、聋、弱智学校(班)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地使有自理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要办好三至五所教育质量高、具有特色的特殊教育示范学校(对外是窗口学校)。积极筹建市聋儿语言早期康复中心,以加强对全市聋儿早期语言训练工作的指导。与中央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盲(含弱视)、轻度弱智、重听聋童(含经过早期听力语言训练达到基本康复的)等残疾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试验和推广工作。尽快形成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一批普通学校设特殊教育班或残疾儿童、少年随普通班就读为主体的发展特殊教育的格局。
盲、聋教育由市教育部门统一规划;弱智教育由各区、县教育局规划。所有规划都要报计划部门统一平衡。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做好盲、聋、弱智教育师资的培训、教研、科研工作,要积极筹办北京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并力争在1994年全部建成。在培训中心未建成前,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做好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工作,以解决目前师资紧缺的问题。各区、县也要加强对在职的特殊教育师资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师资质量。
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班)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有关部门要制定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班)的人员编制标准。要不断改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员工的待遇,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对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兼课的教师和盲、聋、弱智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所在班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学校在工作量上要给予照顾。市、区(县)表彰先进或进行职称评定时,要从特殊教育的实际出发,给予适当的比例。
4、多渠道筹集特殊教育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除国家设立的特殊教育补助专项经费外,市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每年还要筹集一定的资金作为发展特殊教育的专项补助费,以扶持各区、县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要高于普通学校。要不断拓宽资金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资助办学,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
5、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的教学大纲,改进课程设置,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并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特点编写、修改特殊教育教材。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班)在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文化教育和康复训练的同时,必须把劳动技能和多种形式、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
市计委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市卫生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199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