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0]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关于在本市第四次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本市第四次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报告
市政府: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随着国家户籍管理工作的改革,我市实行了居民身份证制度和暂住证制度,在一部分派出所建立了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资料,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情况不断变化,加之部分群众和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户籍法规的观念比较淡薄,目前户籍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城市建设发展的同时,因为生活服务设施不配套及其他条件的影响,居民人户分离(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不一致)现象比较严重,据抽样调查推算,全市人户分离已超过14万户40万人,整户人户分离人数约占全部人户分离人数的60~70%。一些地区超计划出生小孩入户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据统计,到1989年底全市有3万左右超计划出生小孩没有入户。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和管理人员不足,户口登记项目时有差错,参军、出国、死亡等不注销户口的现象仍然存在,常住人口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等自然变动项目未及时变更。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制度尚需逐步健全。上述问题,不仅影响人口统计的准确性,也将给今年的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带来很大困难,亟待整顿解决。根据国务院批转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80 号)要求,现对我市户口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户口整顿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由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粮食、民政、劳动、财政、宣传等部门密切协作。整顿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在城镇每个户籍责任区配备2名,人口普查工作人员,农村按实际需要配备,与公安户籍部门一同进行户口整顿工作。
二、任务和方法。重点查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底数和人户分离的情况,依据有关户籍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解决应报未报、应销未销户口问题,纠正户口登记中的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项目差错,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普查登记打好基础。具体要求查清以下9个方面的情况:
(一)常住户口的户数、人数;
(二)常住户口中人户分离的户数、人数和名单;
(三)有常住户口的妇女生育的未入户小孩的人数和名单;
(四)常住户口在京,但已离京一年以上的人数和名单(其中要注明未更换旧卡片的人数和名单);
(五)户口登记项目中的自然变更及差错情况;
(六)因参军、出国、逮捕、死亡等原因应注销户口而未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的人数;
(七)原住本市,现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员;
(八)手持迁移证、复员转业证、释放证、护照等证件,尚未落上户口的户口待定人员人数;
(九)户口在外地,离开户口所在地一年以上,现在京暂住的人员人数(包括到今年7月1日以前在京暂住满一年的人员)。
核对户口的方法,采取入户和设站核对的方法进行,要按照户口登记的内容逐人逐项核对无误。对查出户口登记重漏、项目变更或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变更和更正。进行完上述工作后,全市统一更换户口登记簿,为远郊区、县农业人口颁发户口簿。
三、有关政策和原则。户口整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口政策规定,有关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对超计划出生的小孩,应按照国务院及公安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户口。
(二)对人户分离问题,应动员住址变动人员将户口迁至现住地。对确有特殊原因一时迁不了的,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迁移。
(三)对迁出、调离本市的,应由主管单位负责动员他们将户口和粮食关系迁至常住地。
(四)对于出国、参军、逮捕、死亡未注销户口的,查清核准后,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迁入、复员、回国等未登记户口的,核准无误后,该入户的及时办理入户。
(五)对户口待定人员,先登记造册,待人口普查后再按政策研究其应在哪里落户,不符合入户政策的,应由他们的单位动员返回。
(六)户口项目更改问题。对要求更改姓名的,要严格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对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对要求更改民族的,按照国家民委和公安部有关通知要求,一律暂不办理。对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等自然变更项目,依据有关证明予以变更。
四、步骤和要求。户口整顿工作在整顿试点(已于1989年9月完成)基础上,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查找整户人户分离(1990年6月完成)。在核实户口中,公安、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查清人户分离的户数、人数,由派出所登记造册,以备人口普查时用。
(二)全面户口整顿(1990年3月至5月完成)。市和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掌握工作进度,加强监督检查,结束后组织质量抽查。在此基础上,由普查人员编制普查底册。
(三)重点核实户口(1990年6月)。普查员进入普查区后,对各种普查对象和有关人数进行重点调查核实,查清有无变化和重漏,发现差错及时纠正,以保证普查登记人数准确无误。
(四)全市更换户口登记簿和为远郊区、县农业人口颁发户口簿(1990年7月至8月)。
(五)整顿工作总结(1990年6月至8月)。户口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会同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写出书面总结,于6月10日前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市公安局。更换户口登记簿及为农业人口颁发户口簿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于8月底前将此阶段情况补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