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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0〕43号
  2. [发布日期] 1990-06-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临时出国用汇计划的编报、指标分配及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二、市外办、经贸委、科委(以下简称外事归口部门)要在每年12月10日以前,向市财政局申报下年度临时出国用汇计划(见附表一),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外事归口部门要在市财政局分配的出国用汇计划内,严格审批出国团(组),并建立用汇指标使用登记制度,加强总帐控制,不得突破年度用汇计划。每季度(年度)最初10日内,外事归口部门要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季度(年度)用汇执行情况表(见附表二),由市财政局汇总报财政部。

  三、市财政局下达的临时出国用汇计划指标,包括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现汇。四项用汇指标之间,各部门不得自行调剂使用。如需要调剂或追加用汇指标,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四、为便于对临时出国用汇使用的管理,各单位向外事归口部门申报出国团(组)时,须将申报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外事归口部门办理出国团(组)审批,须将市政府的出国任务批件抄送市财政局。

  五、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支出,一律由本人负担,各级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不予结汇。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

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89)

财外字第106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和198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精神,现就从预算和用汇计划管理上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在组织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少、小、精”的原则,尽量控制出国时间,避免重复考察;凡我国外常驻机构能承担的任务,国内可不再派出团(组)或减少出国人数。

  不得以任何理由照顾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出国。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严格实行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控制。各部门、各地区必须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出国用汇计划执行;中央各部门还应按财政部核定的年度出国预算严加控制,如有超过,将在下一年度出国用汇计划和出国经费预算中扣减。

  三、临时出国团(组)在出访前,必须根据批准的出国任务、人数、时间、地点和财政部规定的各项预算标准,认真编制开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不得突破。

  四、出国团(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尽量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出国人员完成公务后不得在国外滞留,不得绕道旅行,擅自增加中途停留时间。如有发生此项开支,由出国人员自负。

  五、出国团(组)应努力为国家节约外汇,在规定的预算标准内掌握开支,按实报销。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实行伙食包干或弄虚作假,变相包干。如有违者,回国后以外币退回个人包干所得,并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凡我驻外机构有条件解决临时出国人员食宿的,出国人员应在我驻外机构食宿。我驻外机构应改善食宿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收费。任何驻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住宿人员回扣和好处费,出国人员也不得收取回扣或好处费。

  六、出国团(组)对外赠送礼品或对外宴请,必须在出国前报上级机关批准,所受外方礼品,要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宴请时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宴请范围和提高宴请标准。

  我驻外使、领馆及其它驻外企事业单位,对出国团(组)一律不得用公款宴请或变相宴请,也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七、出国人员在国外的公杂费应按规定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观光游览的门票与交通费开支;不得用于个人照像的胶卷和冲洗照片的开支;亦不得为国内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等;更不得私分公杂费。

  八、出国团(组)的国外开支,原则上要凭发票报销,有些无法取得发票的开支,应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回国后报销时,应经团(组)负责人核签。

  出国团(组)在回国后十五天内向财会部门报销出国费用并及时办理退汇手续。

  九、各地区、各部门主管出国费用的财会单位,对临时出国团(组)报销的开支,要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规定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财会部门、财会人员要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开支加强检查和监督。

  十、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198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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