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文物局提出的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规划局、文物局、规划院提出的第三批划定七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现予以公布。
北京是我国首都,也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妥善保护珍贵的革命史迹、历史文物、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的古建筑遗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市政府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以及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管理,组织有关管理人员积极学习和宣传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保护文物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反规定的建设。
第三批划定七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说明及图纸,由市规划局、文物局、规划院另行印发。
附件一:北京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附件二:第三批划定七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名单
附件二:
第三批划定七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名单
1、沿河城与敌台
2、醇亲王墓(七王坟)
3、孚郡王墓(九王坟)
4、万里长城、八达岭
5、十三陵
6、居庸关、云台
7、银山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