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1982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以京政发138号文件转发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着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形势的发展,其主要内容已在具体执行中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的已被新的规定代替。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对本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多次作了明确的指示,市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市政府提出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草案)》的议案。鉴于上述情况,市政府决定:《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各区、县政府和各系统按照《规定》实行的鼓励晚婚晚育和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的具体措施,仍应继续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