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地质矿产部《关于商请授权省地矿局(厅)履行地矿工作政府职能的函》(地发〔1990〕52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明确市地质矿产局为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该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四项政府职能:
一、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
二、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三、对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市地质矿产局的具体职责,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