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0〕23号
  2. [发布日期] 1990-03-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地质矿产局履行地矿工作政府职能的通知

京政发[199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地质矿产部《关于商请授权省地矿局(厅)履行地矿工作政府职能的函》(地发〔1990〕52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明确市地质矿产局为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该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四项政府职能:

  一、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

  二、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三、对地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市地质矿产局的具体职责,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