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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1〕74号
  2. [发布日期] 1991-12-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通告》的批复

京政发[1991]74号


市公安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通告》,

由你局按修改后的批复稿发布施行。1991年3月25 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京石公路北京段交通管理暂行规定》,自即日起废止。

附: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通告

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通告

    为保障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的交通安全畅通,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告如下:

    一、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指丰台区广安门外六里桥为起点,房山区琉璃河为终点已建成的封闭式机动车专用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

    二、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必须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本通告。《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本通告未作规定的,遵守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

    三、行人和非机动车(含残疾人专用车、畜力车)、轻便摩托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汽车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70 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准进入高速公路(道路养护部门的养护人员和养护车辆除外)。

    实习驾驶员不准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赶骑牲畜。

    四、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配有安全带的小轿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应系安全带;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载人时,不准超过行车执照上核定的人数;二轮摩托车不准载人;车辆装载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时,须封盖严密。

    五、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当在右侧或中间的车道上行驶,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越前车时,可以变换到左侧的车道上行驶,在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回原车道行驶。

    在设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路段,摩托车、带挂车的汽车、铰接式大客车应当在右侧车道行驶,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可临时借用中间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

    车辆在行驶中需要超车或变换车道时,须察明情况,提前开启转向灯,在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确认安全后方可超车或变换车道。

    六、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 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1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时,须按照交通标志所示时速行驶。

    七、在同一车道上行驶时,后面行驶的车辆与前方行驶的车辆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时速为100公里时,安全距离为100米以上;时速为80公里时,安全距离为80米以上;遇有风、雨、雪、雾天或路面结冰时,应增大安全距离,减速慢行。

    八、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出车前驾驶员须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持车况良好,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九、因发生故障、事故停在车行道内的车辆,驾驶员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后20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十、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的交通标志、标记,进入与出口相接的道路,减速行驶。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时,须按《北京市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地点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距作业地点的来车方向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夜间作业时,还须在作业地点设置黄色示警灯;作业人员须穿反光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须设置反光标志。

    十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车辆牵引,禁止非指定的车辆牵引故障车。

    十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可根据气候、道路情况等因素,在高速公路上采取限制车速、封闭车道、中断交通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

    十四、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十五、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有他人员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9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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