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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1〕30号
  2. [发布日期] 1991-01-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贸市场建设的决定(1991年4月22日)

京政发[1991]30号

  近年来,我市集贸市场有了较大发展。它们在搞活流通,繁荣经济,发展三产,便民利商,安置待业人员和增收节支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市场建设滞后,现有市场规模小,布局乱,设施差,不少地方以街为市,有市无场,也带来不少问题。因此,加快集贸市场建设已是当务之急。经市政府1991年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加快集贸市场建设。这不但是市场管理工作的基础,而且是探索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城市管理,促进市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集贸市场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把建设集贸市场,发展集市贸易,当作为人民办的一件重要实事,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抓好。

  二、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此项工作涉及面广,矛盾多,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为集贸市场建设创造有利条件。为此,决定成立北京市集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张健民任组长,市长助理黄纪诚任副组长,计划、商业、城建、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环卫、园林、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的委、办、局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郭振刚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市规划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八五”期间在城近郊区建设65个集贸市场的规划方案(详见附表),已经纳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总投资控制在3亿元以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左右,由市计委在年度计划中具体安排落实。

  四、集中力量,优先抓好蔬菜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要瞄准全国的“菜园子”,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在近郊城乡结合部,有计划地修建几个永久性的室内批发市场。要拥有充足的、现代的服务配套和环卫设施。鼓励长途贩运,方便商品集散。

  五、要远近结合,统筹兼顾,切实解决建场占地问题。

  (1)集贸市场作为商业网点的组成部分,结合小区开发和危房改造,其占地规划和建设计划,资金与材料要纳入统建配套,同步实施。

  (2)今后一律不再批建马路市场。现有的马路市场要逐步退路进厅;暂无规划去向的,也要定点划线,统一设置既美观大方又方便群众的服务性商亭。

  选择少量路面较宽、车流不大的非主要干道,封闭成“盲肠”街或步行街,建立半永久性的集贸市场,将附近的零散摊群疏导归市,进场经营。

  (3)在避开交通高峰的情况下,经规划、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开设早行夜市,但要加强管理,限制品种,定时集散,维护好环境卫生和交易秩序。对那些每日早晚在人流密集的地段自行出摊的饮食车,也要疏管结合,使之场地相对固定,设施定型规范。

  六、当前在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必须多渠道筹集市场建设资金,采取财政拨一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筹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集一点的办法,但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和区(县)财政解决。

  (1)市、区(县)在完成国家财政包干任务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的集贸市场建设资金;凡在集市收取规费和税款的单位,均应从其留成部分中提取适当的市场建设基金,具体比例由区(县)政府确定;银行贷款利息从优,市、区(县)财政给予补贴。

  (2)鼓励大中型工矿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物资和场地在职工生活区兴建市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农民、个体工商户投资建市场,谁投资谁受益。

  (3)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集贸市场建设的各项投资附加、土地划拨和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以减轻投资压力,增强还贷能力。

  (4)各区(县)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试点,在集贸市场上面建造多层住宅,按商品房出售,收入补贴市场建设资金不足或用以还贷。

  七、在加快市场建设的同时,要强化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必须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同首都的城市功能和特点结合起来。北京的集贸市场,不仅要求按照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始终把解决市民诸多不便放在首位,同时也要求规划布局、场容摊貌、设施档次、交易秩序、经营作风和管理水平,在全国同行业中,有特色、创一流,真正做到“放而有度,管而有法,活而有序”。

  八、建设集贸市场的工作以区(县)为主。各区(县)的“八五”计划,对本地区市场建设的物力、财力都要作出具体安排。

  199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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