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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1〕68号
  2. [发布日期] 1991-11-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1991年冬季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199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1年冬季退伍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1991年冬季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退伍义务兵接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

    2、服现役满5年,不改专业军士的;

   3、1989年春季入伍,不需要超期服役的;

    4、服现役期未满,符合《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提前退出现役的;

    5、本人从外省市入伍,符合《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申请在京安置的。

    (二)转业志愿兵接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役的;

    2、服现役期未满,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有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

    3、本人从外省市入伍,符合《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接收安置志愿兵退出现役人员的意见》有关规定,申请在京安置的。

    二、接收时间

    退伍军人从12月1日起至翌年1月15日结束。

    转业志愿兵从12月1日起至翌年3月底结束。

    三、深入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做好安置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区、县政府安置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和掌握今年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精心组织教育,扎扎实实地做好思想工作,保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安置教育应在部队进行的形势、理想前途、我军优良传统和法制教育的基础上,组织退伍军人进一步学习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七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及本市的有关安置政策,引导他们充分看到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明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树立远大的革命理想,发扬部队的革命传统,服从政府的安排,自觉地为国家的强盛和民族的振兴贡献力量。

    今年本市有部分地区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对一些因家庭遭灾受损失的同志,各级安置部门要鼓励他们振奋精神,回乡参加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四、严密组织新老兵接待工作

    区、县政府及铁道、交通、公安、饮食服务、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计划、严密组织,确保新老兵接待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努力做好安置工作

    城镇退伍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不得拒绝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各用人单位按政府规定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所增加的职工指标,可采取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由市劳动局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内,按实际接收的人数予以核认,中央在京单位接收安排的人数由市劳动局予以划拨指标。要按照国发〔1989〕25号文件规定,相应调整其工资总额基数。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政策规定,把伤病残退役士兵作为接收安置工作重点,积极予以妥善安置。对符合转业条件的志愿兵,各级安置部门要与部队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交接工作,积极完成安置任务。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退役士兵,要保留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身份。

    在农村退伍安置工作中,要把重点放在开发使用两用人才方面,根据当地实际,注重实效,广开渠道,积极探索开发使用两用人才新途径。各区、县政府要相应拨出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和建房材料,帮助回乡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当中的实际困难。国家企业、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或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特别是参战、立功的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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