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本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公路建设和养护任务越来越重,而修路、养路所需的材料价格和工资费用也逐年上升,致使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严重不足。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公路建设,改善公路状况,提高通行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对本市现行的养路费征收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的收费额,客车每月每吨150元,货车每月每吨140元。个人所有的客、货车分别在上述收费额基础上,增收10%。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二、按营运收入总额计征的收费率,提高到15%。
三、开征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养路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特此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199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