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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1〕38号
  2. [发布日期] 1991-06-01
  3. [有效性]

关于授权街道、乡镇标准计量管理所行政执法的批复

京政发[1991]38号

市技术监督局:

       你局1991年3月29日京技监政字〔1991〕59号《关于明确街道、乡镇标准计量管理所职能权限及授权执法的请示》悉。

       市政府决定,授权街道、乡镇标准计量管理所行政执法,并批准你局请示中提出的授权的具体职能范围和职责权限,以及行政争议复议管辖的意见。

       附:市技术监督局的请示

关于明确街道、乡镇标准计量管理所职能权限及授权执法的请示

京技监政字[1991]05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需要,推动和强化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技术监督执法工作,急需明确街道、乡镇标准计量管理所的技术监督职能范围,并授权依法执行技术监督执法任务。具体意见如下:

       一、街道、乡镇标准计量管理所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标准化、计量、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部门,业务上受区县标准计量局的领导。

       二、授权街道、乡镇标准计量管理所负责本地区所属各单位(包括管辖区内的各单位开办的各类三产、劳服、农工商商业企业等)的标准化、计量、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授权执行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

       三、负责本地区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各类三产、劳服、农工商商业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定工作。

       四、依法负责查处的违法案件主要包括:查处使用超周期或不合格的及国家明令禁用的计量器具和以不诚实计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查处违反标准、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般案件。处罚款限定为没收违法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处罚款为500元以下的案件,并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超过上述规定权限的案件须报区县标准计量局批准。

       五、街道、乡镇标准计量管理所行政案件的复议工作由区县标准计量局负责。

       六、街道、乡镇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执法人员,由区县标准计量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并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监督检查证件。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由区县标准计量局负责。

       当否,请批示。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199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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