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京各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在国防科工委、各主管部、总公司领导下,在确保完成军品任务的同时,大力发展民用产品,开展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简称军民结合工作),为国家建设和本市经济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军民结合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5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军民结合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军民结合方针,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本市经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军品任务,都要积极接受并优先安排,确保按时完成。军工企事业单位在军民结合、保军转民中遇到困难,除由各主管部、总公司帮助解决外,需要本市给予支持和帮助的,有关部门都要从国家全局出发,努力为军民结合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二、在京军工企事业单位发展民用产品,逐步纳入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轨道。军工企事业单位发展高技术、新技术和替代进口产品,为避免与民用工业不必要的重复,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统筹安排,使其与本市经济发展相结合。凡是军工单位已经生产并能满足需要的民用产品,本市不再布新点;凡是军工单位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可满足本市需要的,坚决不再进口。
三、大力开展民用与军工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市有关部门要作出规划,引导军工企事业单位为本市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技术进步服务,承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提供适合首都特点的科技成果。今后市经委、科委等部门,每年要提出一批重点项目,包括重大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科研攻关等项目,拿到军工单位招标,为军工技术力量提供广阔的“用武之地”。各工业企业、科研单位,要立足国内和本市,充分依靠和利用军工企事业单位技术优势,加速本单位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四、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提倡和支持地方企业与军工企事业单位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本市短线产品、名优产品等扩大生产能力,优先考虑利用军工企业闲置的厂房、设备和技术条件,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体。军工企事业单位与本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联营企业,享受本市有关发展经济联合组织的政策待遇。
五、军工企业开发民用产品所需资金,除主要向国家和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外,对于符合本市需要的军转民项目,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筹措资金,市工商银行在贷款上要给予支持。军工企事业单位承担我市重点技术改造、重点产品配套、科研攻关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任务,凡列上市计划的,所需资金由市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六、军工企事业单位开发研制的填补我市空白的新产品,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由市经委认定,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新产品减免税政策待遇。
七、加强与军工单位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市经委、国防科工办要在军工单位确定军民结合联络员,建立军转民工作联络网,及时掌握在京军工单位的军民结合情况。市经委、科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信息发布会,向军工单位提供信息。
八、对军工技术转民用优秀项目给予奖励。从1990年起,建立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制度,每年进行评比。同时,大力宣传和表彰军民结合、军工技术转民用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积极支持军工单位多出口,多创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除从主管部、总公司外贸部门出口外,也可以通过本市的外贸渠道出口,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23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55号)中的各项政策待遇。
十、成立北京市军民结合协调指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领导本市军民结合工作和对重大问题、重大项目进行协调指导,议定有关推进军民结合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附:
北京市军民结合协调指导小组组成人员各单
组 长: 吴 仪 副市长
特邀顾问: 怀国模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副组 长: 刘克信 市经委常务副主任
邹祖烨 市科委主任
成员: 金击强 航空航天工业部民品司司长
陈长元 兵器工业总公司华北部主任
贾建平 核工业总公司多种经营部副主任
林 豹 市计委副主任
李 秀 市建委副主任
李冀凯 市经委副主任
王文英 市市政管委副主任
何恒昌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
张富珍 市税务局副局长
蒋竹凤 市经贸委委员办公室主任:郭瑞久 市经委军工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