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0〕13号
  2. [发布日期] 1990-02-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部署切实做好实施《行政诉讼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199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为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特再提出以下要求:

  一、组织各级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通过学习,全面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维护、监督政府各级机关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掌握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知识,促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市政府各委、办、局领导同志和区、县政府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并有层次地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处、科级干部和全体干部学习,特别对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全员培训。目前,城区、近郊区各区和有的委、局已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凡尚未开展学习的单位,应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学习任务。

  二、做好三项检查清理工作。

  (一)检查清理规范性文件。各区、县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自行规定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设定义务等内容的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没有法律依据的文件,要停止执行,并明令废止,其中行之有效需要继续执行的,可以提出行政立法建议书,报市政府制定规章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列入地方立法计划。检查清理工作,要于今年上半年内完成。

  (二)检查清理涉及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执法组织。通过清理,查明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执法组织的数量、名称、隶属关系、权限、活动管理情况及其合法性。凡没有法律依据、未经市政府批准、授权,各区、县、局自行决定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诉讼范围的,要停止其行政职权。其中,确有必要继续存在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检查依法行政的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检查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现状(包括内容、方式、方法、法律文书规范、程序等),对没有法律依据或不合法的,特别是越权执法或滥用职权的,必须清理纠正;程序不完善、罚则不具体的,要研究制定统一程序和处罚细则;法律文书不规范的,要加以规范;部门间在执法中工作有交叉的,要由主管机关主动会同相关机关理顺关系。通过检查清理,促进执法制度建设,改善执法状况,提高执法水平。

  三、建立行政案件复议机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和国务院法制局的部署,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尽快建立行政复议机构。市政府已经在法制办公室设立了行政案件复议处。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总公司)要在法制办(处)内设立行政案件复议科。这个机构要在7月底以前成立起来,并对社会公布。复议机构的任务主要是受理向本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承办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对本机关所属单位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各级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抓紧配备,并尽早培训,适应工作需要。

  以上各项工作进行情况,请在今年7月底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送市政府法制办)。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国发[19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对于贯彻执行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都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也将起积极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提高对施行行政诉讼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活动将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施行,行政机关会经常作为被告,与作为原告的公民或组织,以平等身份出庭应诉,接受司法审判,并可能承担诸如赔偿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无疑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许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这一制度还不熟悉,加之“只准官告民,不准民告官”和“法律只管老百姓”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思想认识上需要有一个提高和转变的过程。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抓紧利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这段时间,认真组织学习。通过学习,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充分认识行政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克服与行政诉讼制度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以积极的态度,做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工作。

  为了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带头学好行政诉讼法,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通过举办学习研讨班等形式,分期分批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负责同志学习行政诉讼法。

  二、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进一步完善立法

  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政行为要有法可依,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种行政管理手段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为此,必须不断完善立法。在我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由政府部门起草,行政法规和规章由政府制定。现在,我国的立法还不完善,有关部门要抓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加快立法工作的进度。当前,除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急需制定外,还要抓紧制定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强制执行条例和规章制定办法等与行政诉讼法配套的法规。

  为了保证规章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强规章清理工作,并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杜绝执法过程中任意处罚、滥施处罚等违法现象,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对正在实施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一次清理,对于违法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及时禁止和纠正。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既要避免因随意执法而引起行政诉讼,也要防止因担心当被告而放任违法行为。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守则,严格行政纪律。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等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尽快制定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的法规,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

  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对政府工作的法制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既担负立法方面的大量工作,又承担严格执法的艰巨任务,同时,还要承办大量的行政诉讼事务和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必须完善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调整和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国务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研究,并尽快提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今年8月底前书面告国务院法制局,由国务院法制局汇总向国务院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告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        

  1990年1月1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